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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他合同
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狭义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契约之涉他,仅指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及第三人有权利... 更多>

涉他合同

  • 涉他合同第三人能否要求履行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有效,债权人可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且受让人知情时,债权人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此直接取得请求权的合同。这种合同的主体不变,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因此,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债权人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才发生效力。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如果增加履行费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是债权人的原因所致,债务人并无过错,故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讲,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不影响债权人的请求权。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是有效的,债权人可以主张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如果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不影响债权人的请求权。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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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他合同有哪些
    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的主要区别是,束己合同只约束自己而不涉及其他人,涉他合同则涉及其他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承担合同义务。束己合同的例子包括承诺服务、售货合同、租赁合同等,而涉他合同的例子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束己合同是指只约束自己,不涉及其他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例如,单方所作的承诺、赠与书、借款人向出借人所作出的还款承诺书等,只要自己已经向对方作出承诺即有法律效力。 涉他合同则是指除了约定自己义务之外,还有其他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其他人要承担合同义务的合同。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绝大部分合同。 具体事例方面,束己合同可能包括承诺服务、售货合同、租赁合同等。而涉他合同则可能包括房屋租赁合同、车辆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 涉及他人的合同范围和要点 涉及他人的合同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劳动、租赁、借贷、买卖等各个领域。在这些合同中,主要要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方式、合同的违约责任等。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明确双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和约定事项,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的目的是明确双方的交易意图和目标,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的内容应当详细列明各项条款和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交付方式、支付方式、保密条款、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的履行方式应当明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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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
    涉他合同分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两种类型。 其中,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根据第三人是否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又分为真正的利他合同和不真正的利他合同两种类型。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合同的履行一章中,第五百二十二条关于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第五百二十三条关于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规定,构成了涉他合同的履行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关系中,履行债务即履行合同。该款规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实际上只是合同履行的一种特殊形式,实务中称之为不真正的利他合同。 在这种合同的履行中,第三人只是纯粹的为了债权人的利益而受领履行,其对履行不具有自己独立的法律利益,不享有合同履行请求权。 当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体依然是债权人,第三人并没有取得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债务人也不需要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而是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及违约时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构成了不真正利他合同的履行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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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他合同可以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转移合同义务需经债权人同意,且需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当事人经对方同意,可将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因此,债务人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时,债权人应当同意,但法律和行政法规有规定需要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的,则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另外,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也可以将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 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 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法律议题。在涉他合同中,第三人作为非当事人,可能会受到合同交易的影响。为了保护第三人的权益,法律通常采取一些措施。首先,第三人可以通过与当事人订立明确的合同条款来约定其权益。其次,法律也赋予了第三人在特定情况下直接向当事人主张权益的权利。此外,一些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倾向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然而,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权益保护仍然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例如如何确定第三人的权益、如何解释合同条款等。因此,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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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他合同与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有什么不同
    所谓涉他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 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向第三人给付的合同,以下对二者不作区分)与由第三人给付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以下也不再区分)两类。 所以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涉他合同的一种。
    202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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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他合同与合同相对性原则是什么
    传统民法典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强调合同主体和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此特定当事人即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传统民法典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强调合同主体和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此特定当事人即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涉他合同满足了当事人特殊利益需要,有利于交易的便利和快捷,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其一,便利当事人。涉他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若按一般合同订立,通常至少应签订两份合同。例如,为第三人利益而签订合同,一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另一份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也要履行两次,一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另一次是债权人将其所获的利益向第三人给付。而涉他合同仅需一个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次合同履行,即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降低了交易成本。其二,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若第三人愿意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涉他合同中设定的义务,其是对自己私权的处分,属于私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不应予以强加干涉。其三,现代交
    2023-08-17
    157人看过
  • 涉他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涉他合同的概念1、涉他合同,一种格式合同,也称除了当事人之外另外还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2、根据是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双务合同中的义务由订约人承担,但是权利归第三人享有,比如A到花店买花却对花店老板说把花邮寄送给自己的女朋友。第二种情况是,合同的订约人与相对人约定,其所承担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如A委托快递公司送快递给B,但是快递费用由收件人现场支付。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涉他合同的基本效力1、第三人利益合同:(1)由于给付合同相对独立于原因合同,第三人基于第三人约款直接取得合同权利。第三人有直接向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人亦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接受给付。(2)债权人根据补偿关系有权请求债务人其向第三人给付,但不能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因为根据第三人约款,债权人已将此利益处分给第三人。(3)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或给付有瑕疵或加害给付给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第三人仅有权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因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给付关系,仅具
    2023-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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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房屋租赁等涉及不动产的租赁。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与转租的适用条件有哪些一,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与转租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第一种可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情形应该是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且必须进行登记。因为根据民法原理,物权的变动必须符合公示原则,也就是应该以可被外部所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权利具有公信力,具有对抗的效力。租赁权作为一种物权化了债权,必须经过登记公示才能具有公信力,才能对抗第三人。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经过登记后,承租权具有对抗效力,所以,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无权解除合同,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二种情形,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有买卖不破租赁的条款,并且该条款已经由原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租赁物的原所有权人)以适当方式告知了租赁物的买受人(新所有权人)时,租赁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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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效力的扩张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债之效力的扩张内容:1、债权物权化。2、债的保全。3、涉他合同。4、债权的不可侵性。一、代位权有什么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3、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4、代位权在内容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在内容上,代位权是债权人为了保全债权,而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且不能就收取的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二、哪些是物权的共同效力物权的共同效力:是指所有物权的效力,无论是所有权、使用权还是担保物权。与特殊效力相比,每个物权都有其特殊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作用。当同一标的物上的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个原则有例外,就是买卖不破租赁;2、物权优先。在同一标的物上,有两个以上物权的先成立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物权。三、债权担保合同的特点有哪些?债权担保合同有以下特征:1、从属性,即债权担保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随主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023-06-27
    477人看过
  • 如何确定合同的相对人?
    合同相对人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的人。关于涉他合同一般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涉他合同的概念: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中有关于第三方的权利、义务的约定,第三人可直接取得约定权利或义务的合同。此概念突出了涉他合同的法律特征是:①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包括第三人。②涉他合同由基本合同和第三人约款两部分组成。③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源于合同,涉他合同一旦成立,第三人通过一定方式即可直接取得合同第三人约款的权利义务,而非债权人让与权利或债务人转让债务的结果。2、涉他合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条件:涉他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法律另有规定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未经第三人承认,涉他合同不对第三人发生效力。以第三人承认作为涉他合同的对第三人生效条件,既尊重了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又保护了第三人的意思自治。第三人作出承认的方式,既可以明示,又可以默示。但默示主要是通过行为推定的方式,沉默除特殊情形不能作为涉他合同的承认方式。承认既可以对债权人作出,也可以对债务人作出。承认作出的期限当事人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在合理期间作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拒绝须向债权人作出,债权人有义务将此表示通知债务人。这样规定强调了涉他合同的原因关系,此时涉他合同对
    2023-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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