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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 更多>

特殊侵权责任

  •  特殊侵权责任种类有哪些?
    这些特殊侵权责任类型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和侵害未成年人教育权纠纷。以下是对上述特殊侵权责任类型的改写: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素材中提到的责任类型涉及哪些方面?根据提供的素材,我们可以看出该问题涉及到责任类型及其涉及方面。责任类型包括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侵权责任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责任;违约责任是指违
    2023-11-18
    169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特殊侵权责任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该行为首先必须是污染环境的行为。污染环境,是指工矿等企业、单位所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垃圾、放射性物质等有害物质和噪声、震动、恶臭等排放或传播到大气、水、土地等环境之中,使人类生存环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而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是指污染环境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有违法性。在本案中,被告板纸厂向宿鸭湖水库排放造纸废水,很明显是一种环境污染行为。同时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存在违法性。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污染环境的损害事实,就是指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致使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公民的财产、人身受到损害的事实。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纸污水的行为造成了水库水体的污染,原告的水产因此产生损失,这是一种客观的损害事实。3、须有因果关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环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特殊侵权责任有哪些种类1、国家机关公职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2、雇佣活动或雇佣关系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3、帮工活动中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4、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6、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7、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2023-08-17
    52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举证责任的法规与规定
    对于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规定包括: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等。侵权责任怎样举证侵权责任这样举证:原告需证明:1、损害事实客观存在;2、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3、行为具有违法性;4、行为人有过错。第3个要件实践中原告一般不必单独证明。被告需对法定的减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条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023-08-16
    250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如何举证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是什么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设立不能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8-11
    302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概念和种类
    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依照大陆法各国的法律,特殊侵权责任主要包括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法人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侵权的民事责任,工作物所有人的侵权责任,动物持有人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源致人损害的责任,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责任,产品责任等。特殊侵权责任如何举证责任特殊侵权责任的举证责任:1、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其无过错承担举证责任;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2023-08-08
    123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的概述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又称“特殊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特别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不适用民法关于民事责任构成的一般规则,其责任构成无须具备侵权责任的全部要件;在归责原则上,通常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也不限于由行为人本人承担。依照《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在其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哪几种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产品责任纠纷;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侵害未成年人教育权纠纷。
    2023-08-08
    431人看过
  • 以特殊侵权责任为诉因案件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哪些
    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损害事实的存在、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等。对于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结合侵权主体、损害事实和法律的明确规定,参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来认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责任承担原则。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有哪些特殊侵权责任的类型包括:1.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纠纷;2.雇员受害赔偿纠纷;3.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4.产品责任纠纷;5.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纠纷;6.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7.地面(公共场所)施工损害赔偿纠纷;8.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塌落损害赔偿纠纷;9.堆放物品倒塌损害赔偿纠纷;10.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11.驻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12.防卫过当损害赔偿纠纷;13.紧急避险损害赔偿纠纷;14.侵害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权纠纷。15.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023-07-24
    102人看过
  •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特点分析
    一般侵权责任与特殊侵权责任的区别如下:1、一般侵权责任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特殊侵权适用于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和公平责任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2、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过错。特殊侵权责任的设立不能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确定,由法律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一般侵权责任是怎么构成的1、有加害行为;2、有损害事实的存在;3、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2023-07-16
    458人看过
  • 特殊侵权责任下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免责条款可以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合法的免责条款,对于特殊侵权责任是适用的。但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合同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那么该条款是无效的,所以特殊侵权中,如果对方使用了上述免责条款那么是无效的。免责条款是否生效诉讼中,原告货运公司认为,“被告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说明免责条款,所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单上有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投保单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人也签了名。保单的重要提示栏中也明确写道:“(投保人)请详细阅读承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因此该免责条款已经生效。法院认为在该案中,根据保险行业的惯例,约定“本车上的其他人员”应当是明确的,不存在争议,因此判决驳回原告货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提示:重视免责条款据主审此案的法官介绍,在保险合同争议案件中,免责条款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因为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往往是最容易被忽视的,也是保险合同约定内容中最具有法学专业化与技术性的一块,不为常人所熟悉。法官提醒投保者,不论投的是何种保险,在投保前都应当详细阅读保险合同的全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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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殊侵权责任下的免责事由探讨
    免责事由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免责事由包括:受害人的过错、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行为、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律没有明确排除特殊侵权对免责事由的适用,因此,免责事由可以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定的侵权免责事由是什么?免责事由仅限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常见的不可抗力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2、政府行为。政府行为一定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以后发生,且不能预见的情形。如运输合同订立后,由于政府颁布禁运的法律,使合同不能履行。3、社会异常形象。一些偶发的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虽为合同的免责事由,但有关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很难由法律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因此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不可抗力条款时,具体列举各种不可抗力的事由。不可抗力发生后对当事人责任的影响,要注意几点:1、不可抗力并非当然免责,要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决定。《民法典》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2、当事人迟延履行后
    2023-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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