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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侵权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报道主体违反新闻法规和其它法律规范,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在新闻采访、写作、编辑、发表过程中,以故意捏造事实或过失报道等形式,向公众传播内容不当或法律禁止的内容,从而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格权,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更多>

新闻侵权

  • 新闻侵权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
    一、新闻侵权名誉权的抗辩事由有哪些?(一)、文章内容的真实程度《93名誉权解答》第七项规定: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第八项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在受理时分三种情况处理:(一)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二)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三)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98名誉权解释》第九项规定:新闻单位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进行批评、评论,内容基本属实,没有侮辱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其名誉权;主要内容失实,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综合上述几项规定,可以看出,这两个司法解释把媒体发表的文章内容的真实程度分为四个级别:完全真实、基本属实、基本内容失实和严重失实。法院在接到诉讼人的诉讼请求后,经核实被指控文章内容完全真实或基本真实,并且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根据《民事诉讼法》,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只有严重失实的新闻报道和基本内容失实的批评、评论文章,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法院才认定侵害名誉权指控成立。这些规定控制了“
    2023-04-27
    227人看过
  • 新闻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人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而是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区域通过语言文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新闻侵权。(二)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也就是说,在新闻侵权的认定上,必须首先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具有指向性。如果新闻作品仅仅是针对某一类人或者某一类行为发表了不当的评论,而没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哪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权。相反,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认的对象时,有侵权行为的新闻作品
    2023-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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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媒体如何防范新闻侵权?暨大教授海南开讲
    媒体该如何防范新闻侵权?近日,暨南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教授林XX教授应邀在某报社做专题讲座,海南日报报业集团六报一网的采编人员以及海南省内诸多媒体从业人员聆听了这场以新闻侵权的预防与法律责任为主题的讲座。近年来,我国的新闻事业迎来大发展的同时,新闻侵权问题日益增多,不仅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也引发了一些新闻侵权现象。因此,如何避免新闻侵权成为新闻从业者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林XX教授教授在讲座中介绍了新闻侵权的各种形式,新闻侵权的法律责任、抗辩事由、预防与应诉方法,并从中国20多年的新闻侵权浪潮中了解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体会新闻舆论监督的困难与中国司法理念的进步。她在讲座中,以生动的案例,凸显新闻快感下的理性底线,探讨采编与法律的最佳结合。林XX教授是暨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十百千工程培养对象,兼复旦大学新闻传播与媒介化社会研究基地研究员,挂职《XX日报》时政新闻部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传媒法与新闻伦理、风险沟通与危机管理。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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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侵权行为都有哪些
    在实司法实践中新闻报导侵权的行为主要包括新闻报导失实、新闻报道评论不当、未经核实转载其它媒体报道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侵权责任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第一百二十条【债权责任的承担】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2023-04-21
    172人看过
  • 转载官方新闻侵权吗
    一、转载官方新闻侵权吗转载新闻侵权是否侵权要看情况。如果属于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合理使用的情形,或者获得许可、转让的,就不算侵权,否则的就算侵权。二、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概念: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不法行为,以及依照法律特殊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侵害行为侵权行为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要造成损害。仅有行为而无损害,不构成侵权行为。损害既有金钱等物质上的损害,也包括人身伤害、死亡,还有精神上的损害。只有存在损害才能体现出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他人。第二,侵权行为是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一般包括三种;一是侵害他人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简称侵权行为。三、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这是侵权行为最基本分类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过错而实施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一般构成要件以认定的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而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适用无过错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归责的侵权行为。(2)、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分类是根据侵权行为人的人数多少划分
    2023-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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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侵权财产损失应该赔偿多少
    一、新闻侵权财产损失应该赔偿多少?根据我国财产侵权法律规定中关于财产侵权的法中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是多少做出了相应的解答,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二、按照所受损失赔偿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根据侵害行为及侵害人身权益内容的不同,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情形也不尽相同。主要包括: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身体等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一般包括积极的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根据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中因治疗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受害人死亡所支付的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所支出的交通、住宿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
    2023-04-13
    451人看过
  • 新闻侵权责任有哪些构成要件
    (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人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而是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区域通过语言文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新闻侵权。(二)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也就是说,在新闻侵权的认定上,必须首先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具有指向性。如果新闻作品仅仅是针对某一类人或者某一类行为发表了不当的评论,而没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哪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权。相反,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认的对象时,有侵权行为的新闻作品
    2023-04-13
    57人看过
  • 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一)侵权行为体现在新闻作品中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也是新闻侵权和其他一般侵权的重要区别。侵权行为必须通过新闻作品具体体现,如果加害人不是通过发表新闻作品对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加以侵害,而是通过张贴大小字报,在受害人居住生活区域通过语言文字散布贬损性的内容,即使有损害性事实的存在,也只能认定为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而不构成新闻侵权。(二)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公开发表这是构成新闻侵权的又一重要条件,也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只有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正式发表,才能认定新闻侵权事实的客观真实性和确定性。如果新闻作品没有发表,这种损害事实就不能被确认。也就是说,在新闻侵权的认定上,必须首先确认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已经发表,才能进一步确认新闻侵权的存在。(三)新闻侵权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受害人可以被指认,应该是新闻侵权的第三个构成要件。也就是说,新闻侵权作品具有指向性。如果新闻作品仅仅是针对某一类人或者某一类行为发表了不当的评论,而没有将矛头直接指向哪一个人,我们就不能认为其构成侵权。相反,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则新闻作品的发表是导致损害事实出现的原因。只有在新闻作品存在可以指
    2023-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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