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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 回赎权的主体,不以原出典人为限。如果原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由该受让人享有... 更多>

回赎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典当回赎案的批复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63年2月27日(63)法民字第3号请示已收阅。我院认为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处理,驳回上诉人无代价收回典当房产权的上诉是正确的,判决这个案件所根据的前政务院1950年11月26日修正批准《中南区关于城市房产权的几项原则规定》中的第一项第一款和第三项第三款的规定,可以适用。因这个文件与当前城市房屋政策并无抵触之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比照援用。至于1949年8月12日人民日报《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的解答》只可供分析研究问题的参考,因它不具有法律的意义,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和在法律文书内引用。附: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63]法民字第3号最高人民法院:我院接到酒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姜兴基与闫进才房屋纠纷一案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案情事实如下:原告姜兴基之父姜立功于1936年将清水公社清水堡内自己平房24间出典给酒泉市广泰堂开药房(分店),典价小麦30余石,白洋200余块,典期三年。1952年土改当中原告姜兴基无代价抽回平房四间,1955年12月广泰堂撤销后、又将房屋20间,以人民币700元,顶股金转典于当时在该药房当掌柜的闫进才(有契约)。1958年清水大队又拆去其中的磨房三间修仓房,
    2023-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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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支票作废未回赎银行遭索赔22元
    因买卖合同纠纷,某律师事务所将工商银行某支行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此案。某律师事务所在工商银行某支行开立了账户。2004年3月和2005年1月,该律师事务所从银行支行购买了空白的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各1本,支付50元。2005年7月7日,律师事务所在办理业务时,该支行以其提交的转帐支票已停止使用为由没有受理。现律师事务所未用的旧版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按购买时的价格计算,其价款为22元。双方对是否赔偿购买支票的价款发生争议。律师事务所起诉到一审法院称,2005年7月7日,律所在办理业务时,发现购买的支票已由支行单方作废,且拒绝更换或回赎。律所认为,购买支票时支行并没有确定支票的使用期限,在支票作废时亦未通知律所,且不予更换或回赎,支行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律所合法权益。故要求赔偿领购费共计22元。支行辩称,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调整票据、结算凭证种类和格式的通知》(银发[2004]35号文件)的规定,支行停用旧版、启用新版票证,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属合法合规行为。支行和律所都是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和管理对象,都必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按照调整方案,新版票证自2005年1月1日起启用,现行票证仍可继续沿用六个月。支行并没有对旧版票证进行更换或赎回的法定义务;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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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赎的解决方案
    处理出典人回赎后承典人无房住的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决方案:(1)延期回赎。这一方案适用于出典人有房住,而承典人没有房住。出典人回赎房屋供自己使用或出卖,但承典人暂时又无条件购房的,可以延长回赎期限,延长期限以承典人找到其他房屋为限。(2)部分回赎。在出典人不缺房住,而承典人又没有房住的情况下,据出典人与承典人双方在典当过程中相互关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部分回赎的措施解决问题。(3)将出典房屋全部或部分卖给承典人。承典人无房屋可居住,但出典人房屋较宽敞,或出典人赎回房屋后准备出卖时,据双方具体情况,承典人可以购买部分或全部承典房。且在出典人将回赎的房屋出卖时,还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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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吴连胜等诉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典当回赎一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2月16日〔1992〕民他字第48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2)鲁法民上字第3号关于吴连胜等诉烟台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诉讼当事人的问题。1952年,原承典房屋的孤女学道院与烟台市盲哑学校合并,承典的房屋遂由该学校管理使用。同年,烟台市盲哑学校原校址(不包括讼争之房)由政府部门划归海军防区。盲哑学校迁走后,该承典房由海军407医院管理使用至今。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烟台市盲哑学校由于与孤女学道院合并所承受的典当合同的权利义务,并未因海军407医院对该承典房的管理使用而发生变更或解除。烟台市盲哑学校应为本案的被告,海军407医院为第三人。二、关于回赎问题。1955年讼争房屋典期届满后,出典人曾多次主张回赎。由于出典人与烟台市房管部门对如何计算回赎典价发生争议等原因而未能及时回赎。我们意见,根据我院有关批复的精神,结合本案具体情况,以准予出典人回赎为宜。以上意见,供参考。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1993年02月16日实施日期:1993年02月16日(中央法规)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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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房屋典当回赎中几个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85年11月7日(85)浙法研字47号《关于房屋典当关系的回赎时效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对你院报告中所提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适用我院(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问题。1984年9月8日我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达后,有的省高级人民法院来函询问如何适用《意见》第58条第2款。为解答此问题,我院下发了(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指出《意见》下达前已受理尚未审结或已审结又提出申诉的房屋典当案件,仍按以往的有关政策法律处理;《意见》下达后受理的房屋典当案件,则按《意见》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办理。二、关于我院(84)法民字第16号批复中才提出回赎的如何理解的问题。我们认为该批复主要是指典当房屋在典期届满已逾十年或未定典期经过三十年,出典人才提出回赎,在这以前出典人从未主张过权利的,据此,即可适用我院《意见》第58条第2款的规定,原则上视为绝卖。三、关于房屋典当回赎时效期间的计算问题,我们原则上同意你院的意见,即典当契约载明典期的,自期满之次日起计算,契约未载明典期的,自履行契约之日起计算。如果典期届满,出典人未按契约规定期限提出回赎,是由于不可抗力使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这种受客观原因影响的时间,应予扣除,不计入回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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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对回赎期限有哪些规定
    中国为处理回赎中的实际问题,曾发布许多政策性文件和司法解释,其中有关回赎期限的主要有:(1)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关于典当处理问题的批覆》(1951年11月9日)该文件规定:定有期限的典权,契约载明到期不赎即作绝卖者,逾期不赎,由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契约未载明到期不赎即作绝卖者,出典人到期前不能要求回赎,到期后可随时回赎。(2)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财农字第103号《为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届满后超逾10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1952年7月31日)。该文件规定:凡典当房地产契约,期满后逾期10年以上尚不回赎者,出典人及其继承人均不知下落者,可由承典人或承典人的继承人所在当地区、乡人民政府出具证明,连同原典当契约,向当地司法机关申请产权登记。可见,该文件将房屋典当期间届满后的10年,定为回赎期限。(3)《奉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4法办字第112号)(1984年8月30日)。该《意见》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典期届满逾期lo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30年未赎的,原则上视为绝卖。(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八条的批覆》该《批覆》的主要精神有三:①要适用第五十八条的回赎期限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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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回赎?
    回赎是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消灭典权的单方行为。回赎是出典人的权利,它只需要出典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并支付原典价即可,不必取得典权人的同意即产生效力。回赎权的主体,不以原出典人为限。如果原出典人将典物的所有权让与他人时,由该受让人享有回赎权。回赎权的相对人也不以原典权人为限,如果原典权人已将典权让与他人时,则应当向该受让人行使回赎权。另外,在转典的情况下,本来应当向原典权人回赎,但如果原典权人迟延向转典人回赎典物时,出典人可以直接向转典人回赎,以保护出典人的利益。典权附有期限时,出典人应当于期限届满后的一定期限内回赎,但如果设定典权时附有到期不赎,即作绝卖的条款时,应当在典权期限届满时回赎。典权未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在出典后30年内随时回赎。出典人如果逾越回赎期限不回赎,即不得再行回赎,典权消灭,典物的所有权由典权人取得。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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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回赎权的行驶应具备哪些条件?
    回赎权是指出典人在典期届满时享有的要求偿付原典价并支付其他合理的费用和利息,赎回原典物的权利。出典人行使回赎权须具备下列条件(1)须于回赎期限内为之。回赎权的期限是出典人得行使回赎权的法定期间。该期间为除斥期间,期限届满而不回赎的,回赎权即为消灭,典权人取得典物所有权。定有期限典权的回赎期,台湾民法典第923条规定为2年。中国司法实践中,一般确定为10年。典期为15年以上,而附有绝卖条款的,典期届满时应即行回赎,否则,回赎权消灭。未定期限的典权,出典人可以随时回赎,但应提前一定时间通知典权人。台湾民法典第925条规定为应提前6个月通知典权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若自出典后经过30年不赎的,回赎权消灭,(2)须提出原典价。出典人仅有回赎典物的意思表示,若不提出原典价,则不发生回赎的效力。原典价包括典权人在设定典权时所支付的典价和出典后增加支付的典价。出典人只须提出原典价,向典权人表示回赎典物的意思,即可产生消灭典权的效力。这里有疑问的是,典权人能否要求出典人增加回赎典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典权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对历史遗留的典权关系,一般是以实物来计算回赎典价,即先计算出典权成立时典
    2023-06-08
    218人看过
  • 回赎纠纷的解决方案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0条规定:在房屋出典期间或者典期届满时,当事人之间约定延长典期或者增减典价的,应当准许。承典人要求出典人高于原典价回赎的,一般不予支持。处理出典人回赎后承典人无房住的问题可以视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解决方案:(1)延期回赎。这一方案适用于出典人有房住,而承典人没有房住。出典人回赎房屋供自己使用或出卖,但承典人暂时又无条件购房的,可以延长回赎期限,延长期限以承典人找到其他房屋为限。(2)部分回赎。在出典人不缺房住,而承典人又没有房住的情况下,据出典人与承典人双方在典当过程中相互关系,通过双方协商同意,可以采取部分回赎的措施解决问题。(3)将出典房屋全部或部分卖给承典人。承典人无房屋可居住,但出典人房屋较宽敞,或出典人赎回房屋后准备出卖时,据双方具体情况,承典人可以购买部分或全部承典房。且在出典人将回赎的房屋出卖时,还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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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未回赎,租赁人变更产权
    上个世纪60年代,拥有多处房屋的城镇大户将一多余房屋座租他人并立清字据,典租期满已逾三十年仍未回赎,租赁人一纸诉状告上法院主张房屋产权归其所有。9月25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依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审结该起特殊的房屋座租纠纷案,一审认定原告张某与被告闵某间房屋租赁协议符合典当法律特征并出现绝卖情形,判决张某拥有租赁房屋的产权。原告张某系南通一家油脂厂的退休职工。被告闵某(独子)是南通市唐闸镇居民,其祖上解放前是镇上的大户,拥有大片住宅。解放后经过改造,闵家仍留有多余房产。1962年6月,闵某的母亲将1间房屋通过座租的形式租赁给张某居住生活,双方还签订了书面的座租协议,约定租金330元,座租4年半,到期不赎可续租3年半,期满仍不赎回双方另订绝卖文契,租赁方获得房产。然而闵某家自从拿了330元租金后就从未提过回赎事宜。被告张某也未提订立绝卖文契,一直居住至今,期间对房屋曾进行修缮并添建住房和厨房各1间。1979年,被告闵某从青海服刑回到上海与其母亲张某共同生活,直至1990年5月其母去世也未曾提出房屋回赎事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典期届满逾期十年或典契未载明期限经过三十年未赎的,原则上应视为绝卖;另依照最
    2023-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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