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无效的情况包括:仲裁协议不存在、仲裁协议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裁决事项不在仲裁协议范围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仲裁员有索贿、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决行为。
1.如果仲裁协议不存在,或者仲裁协议的范围或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事项,那么裁决就是无效的。
2.如果裁决的事项不在仲裁协议的范围之内,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该事项,那么该裁决就是无效的。
3.如果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那么该裁决就是无效的。
4.如果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那么该裁决就是无效的。
5.如果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那么该裁决就是无效的。
6.如果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枉法或枉法裁决行为,那么该裁决就是无效的。
裁决证据效力问题
裁决证据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质量和充分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证据的种类和行政诉讼的审理程序,为行政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裁决证据效力问题依然存在不少争议。一方面,当事人往往难以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和主张,而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则可能存在过度收集证据或者使用证据的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裁决证据效力问题的相关规定。例如,在《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了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同时,规定了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并禁止使用非法或者不得作为证据的证据。
为了更好地解决裁决证据效力问题,我国政府也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完善。例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增加了行政复议制度,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来增加证据或者推翻不利的行政行为。此外,政府还加强了司法监督和公众参与,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
裁决证据效力问题是行政诉讼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和解决。只有依法行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
裁决证据效力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证据的质量和充分性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针对这个问题,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司法解释中明确了裁决证据效力问题的相关规定。同时,政府也加强了对司法监督和公众参与,促进司法公正和透明。裁决证据效力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合作,才能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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