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老黄受雇于张某,在为张某押车去外地途中,因车辆抛锚停泊于高速公路边,被司机李驾车撞死。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老黄之子小黄与司机李达成理赔协议,该协议未涉及精神损害赔偿。其后,小黄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雇主张某赔偿精神损失。
[评析]笔者认为,小黄既可以向司机李主张精神损失,也可以向张某主张精神损失,因为老黄死于受雇佣的工作途中,张某应予以赔偿。
对于雇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受到的伤害,雇主所应承担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一条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确立雇主对雇员的工伤所承担的这种无过错责任,主要是基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特定关系:
(1)雇主与雇员之间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即雇员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主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雇员按照雇主意志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主自己所实施的行为。
(2)雇主与雇员之间存在特定的利益关系。雇员在受雇期间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物质利益,雇主承受这种利益,雇员据此得到报酬。
(3)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然并非雇主直接造成,但是雇主对人员安排、使用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
本案中,雇员老黄虽因交通事故致死,但这场交通事故发生在老黄奉雇主张某之命押车送货途中,其所实施的是雇佣活动,因此张某应当对老黄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种赔偿是否包括精神损害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精神损害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侵权致人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老黄在雇佣活动中因遭车祸死亡,生命权被剥夺,这种损害后果无疑是严重的。因为亲人的突然死亡,老黄的亲近属所遭受精神打击和精神痛苦是显而易见的,小黄作为老黄之子,完全可以请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抚慰金的数额,应由法官根据《精神损害赔偿》第十条规定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方式,获利情况及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因素来进行综合衡量,加以认定。
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
可以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有以下四个:
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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