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04 18:28:36 434 人看过

双务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分别是:

(一)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行使条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条件

1、必须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具有关联性,形成对价关系;

2、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一、简述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的使用条件为: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的区别在哪里

同时履行抗辩权与先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当事人另一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

二、构成要件不同。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

1、须有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二)先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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