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十几年,我才知道自己不是育青公司的人!”9月26日,37岁的农民工李洪愤懑地告诉记者,他1995年从四川广元老家来京后,一直在北京市育青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青公司”)打工,然而几天前在劳动争议仲裁时,公司答辩人说,他的“老板”从2003年起已经变成了“利柏仁”劳务派遣公司。
答辩人还举证了李洪与利柏仁签署的劳动合同,李洪斥之曰:“假的,到现在我都没见过利柏仁的人。”李洪说,2003年12月的一天,他和工友共300多人集中在育青公司大厅接受培训。管理人员对他们讲了“好好干”之类的话后,给每人发了一份空白的合同文本,要求签字。不明就里的李洪和其他工友签了字,当时“大家都不知道这有什么用,没人提‘劳务派遣’的事”。但正是这个签字,让李洪在遭遇“下岗”后向育青公司索要的经济补偿金落了空,“他们说我找错人了,我和育青公司已经没有劳动关系,让我去找利柏仁。”李洪告诉记者,在农民工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他就加班费和补偿金起诉育青公司一案,9月26日已被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正式立案。
“像李洪这样本来有工作,用人单位却替他再找个劳务派遣单位的做法,我们叫它虚假劳务派遣。”李洪的援助律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执行主任时福茂告诉记者。而正常的劳务派遣,也叫“人才租赁”,是一种招聘与用人相分离的用工模式。即劳务派遣公司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用人单位不招聘员工,但使用员工。通常劳务派遣公司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招聘员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将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工作,同时对员工提供人事行政(发给劳动报酬、制定考核标准等)、劳资福利(缴纳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费)等服务。虚假劳务派遣则完全相反,即用人单位不是因为缺少短期工、临时工而找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工人。相反,这时用人单位已经有了本已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但是却想方设法让工人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新老板”——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要求派遣公司把工人派回到自己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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