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优先受偿的三大理由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24 08:43:28 231 人看过

1、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他不得以拒绝受领方式妨碍债权的实现;

2、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而不能依照几个债权成立的先后顺序受偿或共同平等受偿,这与民法中债权制度的内在精神是协调一致的;

3、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特点

1、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也就是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要通过诉讼程序来行使,才能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这里应该注意的一点就是债权人的债权具有不能实现的危险的时候,才能行使代位权。

3、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的过程中应以自己的名义而不能以债务人的名义行使,并且不能随意处分债务人的权利,否则应对由此给债务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4、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实际是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一般抗辩事由,都可直接向债权人主张。

二、合同撤销权的法律性质以及特征

1、撤销权是基于债权的一种固有的法定权能。

就如财产所有权依法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一样,债权的权能包括请求权,受偿权和债权保全请求权,债权保全请求权包含撤销权和代位权,债权保全制度是对债的担保制度和合同违约责任制度的一项重要补充,是对合同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作为债权固有的法定权能,撤销权随债权的产生而产生,随债权的消灭而消灭,不随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无论当事人之间是否有约定,债权人始终享有此种基于债权存在而产生的撤销权。

2、撤销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债权,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所行使的权利,效力及于原债权债务关系主体之外的与债务人发生关系的第三人,这是撤销权中行使主体的一项固有权能。从表面上看这种及于第三人的权利已不是民法典律关系,而是由原债权债务关系延伸的一种新的法律关系,但债权人的撤销权并不是对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也不是经债权人同意的权利变更,不是纯粹的形成权,而是一种以行使对债权人权利的管理权的一项请求权。

3、撤销权是债权人以自己名义行使的实体权利。

撤销权是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的情况下,债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的权利,因此撤销权是债权人的一项实体权利,债权人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行为的这项权利是对债权的有效保全,尽管此种请求权要以诉讼程序来实现,那只是诉讼作为请求权这一实体权利的程序保障而己。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26日 01: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位权相关文章
  • 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
    一、如何确定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主体:施工总承包人、工程总承包人、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分包人、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均可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二、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债权优先受偿权的特点如下:1.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2.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3.
    2023-05-06
    431人看过
  • 建工程在资产优先受偿权中的地位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于一般的债权。优先权的范围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分析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在报表上的表现形式只能是以下几种:1.不同时期在建工程的金额不变,说明纳税人的在建工程处于停工状态;或者在建工程已经完工而未及时转入固定资产,纳税人可能来逃税缴纳房产税等;2.在建工程的金额逐月增
    2023-07-03
    312人看过
  • 代位权诉讼胜诉后债权人能否就此取得优先受偿
    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一、代位权须以生效判决为前提吗代位权并不是以生效判决为前提条件,例如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就需要经过诉讼,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可行使代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
    2023-03-15
    415人看过
  • 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
    一、代位求偿权和剩余直接求偿权何为优先?中国海上保险应当采信被保险人优先说:不管定值保险还是非定值保险,不管是足额保险还是不足额保险,也不管是基于全损赔偿还是部分损失赔偿,只要被保险人在保险赔付之外还存在其他实际损失,对于第三人的赔偿,都应当首先满足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以使他的全部损失得到完全补偿,尔后才能考虑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二、代位求偿权的对象限制任何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都可以成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的对象。第三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各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的对象均有所限制。我国保险法对代位求偿对象的限制体现在第47条,该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45条第1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考虑保险法第45条的规定,保险人当然不能向被保险人本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其意义在于
    2023-06-08
    184人看过
  •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吗
    一、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优先吗民法典规定,代位权只是债权人维护自己债权安全的一种权利,代位权是不具有优先受偿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
    2023-05-03
    395人看过
  • 刑事赔偿优先于民事优先受偿权对吗
    在法律关系中,并未规定刑事与民事之间何者享有优先权。然而,对于因被告涉嫌犯罪所导致的物质损失,受害人在进行刑事诉讼的同时,有权力发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为民事赔偿负责,且被判罚了罚金,但其个人财务却无法实现全额支付时,或者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之时,他(她)应当首先承担起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24-05-12
    69人看过
  • 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有优先受偿,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债权人代位权是否有优先受偿民法典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没有优先受偿权的,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具有担保的债权。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代位权的提前行使】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七条【债权人代位权行使效果】人
    2023-04-19
    249人看过
  • 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吗
    一、优先受偿权属于物权吗属于。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的定义】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优先受偿权的特点首先,它是不依破产程序能够对特定财产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权是优先受偿权的基础。要求设定担保权的目的是为依靠担保物确保债权和经济价值。这样,破产法承认担保权在原定人破产情况下仍有法律效力,担保人可以不依破产程序从担保物中优先受偿。其次,优先受偿权限于在特定财产上得到。特定财产指进行债权担保的财产。再次,优先受偿权仅能在破产财产中担任保权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权。所以,其对象只限于破产范围内的特定财产,对于其它财产,都不能使用优先受偿权。第四,债务人提供的财产担保必须是在破产宣告之前一定期限内
    2023-05-06
    426人看过
  • 受偿权顺序:最新优先
    按照以下顺序清偿: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最新遗产继承顺序比例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水平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
    2023-07-22
    403人看过
  • 什么叫物上代位权主债权优先?
    (一)什么是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又称所有权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和义务。物上代位权一般是指物权担保中(如抵押、质押)担保物因意外损害或其他原因,使担保物消失而换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时),担保权人仍享有的对担保物换来的该赔偿金(或受让款等其他财产)的担保物权。物上代位一般产生于对保险标的作推定全损的处理。所谓推定全损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者失踪达一定时间,保险殊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的损失。由于推定全损是保险标的并未完全损毁或灭失,即还有残值,而失踪可能是被他人非法占有,并非物质上的灭失,日后或许能够得到索还,所以保险人在按全损支付保险赔款后,理应取得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否
    2023-06-18
    199人看过
  • 无因管理债权是优先受偿吗
    无因管理产生债权的是不具有优先受偿要的,如果有担保债权的,担保债权优先受偿,如果都是普通债权的,按债权比例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一、无因管理构成条件所谓“事务”,是指为足以满足人们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项。凡任何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一切事项均属之,但单纯的不作为,则不包括在内。凡不适于为债之客体的事项则不适合为管理的事务,包
    2023-02-24
    158人看过
  • 优先受偿权适用情形
    法律综合知识
    一、优先受偿权适用情形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条享有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二、优先受偿权适用条件(一)主体方面虽然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承包人的范围并未进行限制性的规定,但一般限定于工程造价范围内的建设工
    2022-11-25
    196人看过
  • 多久才能享受优先受偿权?
    在一些工程中,往往需要对工程进行分包,给不同的对象进行承包,但如果工程竣工后,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项,那么工程发起人往往会选择对工程进行出售处理。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就是为了保证承包单位的利益而存在的,它比一般的债权要有着更高的优先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该条款明确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从而保证了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需要。一种是建设工程能顺利完工正常情况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限于竣工后6个月内;另一种是工程无法完工情况下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其起算时间为“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限于约定竣工之日后的6个月内。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期限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指承包人对于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023-07-06
    133人看过
  • 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四种限制情形,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
    一、担保物权优先受偿权的四种限制情形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i的四种情形分别为:1.在担保物权设定人欠税的情况下,国家的税收权优于担保物权。《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2.在特定情形下未清偿职工债权将优于担保物权。《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3.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担保物权。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4.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除了上述的情况之外,应当优先对债务人的担保物权清偿。二、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是什么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是担保物权的固有性质。它不仅可以优先于一般的债权,而且,可以优
    2023-05-27
    226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履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位权
    词条

    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但是由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的利益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或仲裁机关向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其偿还债务人之债。... 更多>

    #代位权
    相关咨询
    •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权如何界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1-11-07
      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一般是有担保的债权。比如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担保财产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相关延伸】问:代位权成立债权债务有哪些变化?答: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债务人的相对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相应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
    •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该怎样实现
      江苏在线咨询 2023-06-01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的实现方法如下: 一、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二、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 三、“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 代位权该如何行使?代位权能优先受偿吗?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一、代位权应如何行使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若规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债权人滥用代位权,
    • 代位权应如何实现优先受偿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6-09
      代位权的优先受偿的实现方法如下: 一、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取得的财产,所有权虽然归于债务人,但此时债务人对此财产的处分权受到了限制; 二、债权人可依行使代位诉讼请求权的先后受偿; 三、“谁主张代位权谁受益”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 代位权的行使是否能被优先受偿?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31
      一、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理论上代位权的行使方式有二种,即诉讼行使方式和直接行使方式。诉讼行使方式是指债权人通过诉讼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直接行使方式则是债权人不通过诉讼直接向第三人及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我国合同法对此明确规定,代位权以诉讼方式行使,这是符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因为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始阶段,当事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若规定直接行使方式很可能会出现债权人滥用代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