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XXXXXX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陈***的委托,指派XXX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与陈***诉陈*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通过委托人陈述及庭审调查情况,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的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依法准予离婚;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198*年1月1*日登记结婚,同年2月24日生下长女陈***。两人认识后共同生活时间期间,长期因家庭琐事吵架,感情日渐淡漠,原、被告自2005年起事实分居至今。2010年2月,原告第一次向贵院起诉离婚,案号(2010)****民初字第28号,贵院生效判决不予双方离婚。至2014年夏,原告陈**第二次像贵院起诉离婚,期间四年,被告陈*依然常年在外地居住,双方继续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继续维持已无实际意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针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情况,法庭可以判决陈**与陈*解除婚姻关系。
二、被告应返还原告抚养陈***所支付的抚养教育费*元、赔偿原告精神损害*元合计*元。
原告请求离婚的原因之一,就是怀疑被告在婚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当男女关系。原告与被告198*年1月12日登记结婚,被告同年2月24日就生下长女陈***。在被告受孕的这段时间,原告并没有与被告一起生活,原告认为被告的受孕时间早于原被告开始同居的时间,对于陈***的生物学父亲,原告的心里一直存有疑虑。原告向法庭申请其与长女陈***进行亲子鉴定,以便查清真相,还原事实。在该申请得到法庭准许后,长女陈***明确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原告在有充分理由怀疑被告对婚姻不忠实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提出离婚、申请亲子鉴定以确认亲子关系。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与陈***出生的时间差,可以证明原告怀疑其与长女陈***之间可能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合理性,被告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庭可以推定原告陈**请求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而被告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就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应返还原告抚养陈***所支付的抚养教育费,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依法予以采纳。
代理人:XXX
2015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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