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公正性是如何保障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0:21:11 98 人看过

在企业之间发生了争议,你说你有理,我说我有理。怎么办?以前在计划经济年代,可以请共同的上级主管机关来处理。现在是市场经济了。尤其是多种经济性质的企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计划经济年代的办法,已经不适用了。现在,大家都知道,双方可以到法院去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其实,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去仲裁。

仲裁,就是请仲裁机构居中裁判,给双方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我国一九九五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推动了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现在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愈来愈多了。仅以北京仲裁委员会来说,截至2005年8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共受理案件6788件,总标的286亿元。

既然是发生了分歧,双方争执不下,提交了法院去诉讼,最担心的就是法院会发生司法腐败,影响公正的判决。那么,仲裁能不能做到公正裁决呢?这也是争议双方最关心的。为了保障仲裁的公正,仲裁法设置了一系列的制度。仲裁委员会依据仲裁法和国际惯例,制定了完整的详细的规则。正是这些制度和规则,保障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首先,仲裁员必须由公道正派有处理纠纷能力的人员来充任。仲裁委员会聘任仲裁员,要看他以往的行为、业绩。如果他历史上有不光彩的记录,是不可能被聘用的。为了使争议双方了解仲裁员,保障聘任仲裁员的思想品质和业务能力是可靠的,在仲裁委员会设置了仲裁员名册,设置了电脑查询系统。在那里可以看到仲裁员的详细资料。当事人从中可了解仲裁员基本情况、教育背景、专业特长及经历。因此,作仲裁员,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历史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说,仲裁员是透明的公开的。

第二,仲裁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都授予争议双方选择仲裁委员会,选择仲裁员的权力。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某个仲裁委、某个仲裁员不公正,或者他不能正确处理你的争议,你可以不选择他。

第三,从仲裁员一方来说,接受选择或者指定担任一个案子的仲裁员的时候,自己要考虑是否存在应该回避的情况。如果存在应该回避的情况,就要主动回避,不能担任这个案子的仲裁任务。同时,仲裁员还要考虑自己的能力、时间和精力,是否足够处理这个纠纷。如果业务能力、精力不够,可以拒绝接受担任这个案子的仲裁。

第四,仲裁员任职后,应当签署保证独立、公正仲裁的声明书,声明书由秘书转交各方当事人。为了避免偏袒一方,仲裁员要告知双方,自己和当事人有没有利害关系。如果仲裁员和当事人发生过一些正常的往来,也要如实告知双方,避免发生误解。这就是仲裁员的信息披露。仲裁员要声明,“虽本人认为在收到组庭通知前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的必须回避情形,保证独立、公正、高效、勤勉地履行仲裁员职责,但鉴于本人与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存在如下可能引起当事人对本人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怀疑的情形,故予以披露。”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员需要对双方披露的情况就有数十项之多。当事人看到信息披露以后,也可以决定是否由这个仲裁员审理自己的案件。

所以,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从仲裁员个人的素质方面有严格的制度作保障。

从仲裁员本人来说,既然到达了可以充任仲裁员的水平,可以说,自己在社会身份、地位、人格、品行上,都达到了较高的层次。他们都对自己的社会声誉看得很重,不会因为行为不当,损害自己的名声。这种从内心的道德约束,更是非常重要的。另外,如果违法裁决,不仅仲裁员的资格会被取消,法律还规定了仲裁员违法裁决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仲裁委员会同样非常重视声誉。因为,仲裁委不是国家机关,不是法院。没有硬性规定什么案件必须由仲裁去办。是否选择仲裁,完全由争议的当事人选择。如果仲裁委员会名声扫地,它就失去了生存的余地。所以,仲裁委员会十分重视对仲裁员的选择、仲裁制度、规范的建设。这种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更是一个关键。

现在国家提倡构建一个诚信的社会,人民群众也深深为社会中的不诚实、弄虚作假所困扰。认真考察造成不诚信的原因,缺乏内心的自我约束,是发生不诚实、发生欺诈的种种原因中,根本的原因。俗话说,没有了良心什么都能干。假如没有内心的自我约束,什么制度、法律,也不能保证行为人不违反制度、不违反法律。曾有这样的报道,在一个有权有势的公司,前任领导因贪污受贿被法办,后继者上任不久又发生了贪污受贿。第三任上台不久,再次因贪污问题被查处。这就是没有内心约束的结果。在违法、犯罪上,真是“前赴后继”。

仲裁制度从根源上,从自我约束上解决诚信问题,才有效地保证了仲裁审理案件的公正性。

另外,仲裁是一个民间组织。他没有上级,没有政府机关给他提供费用和物质支持。人员也是自己管理自己,没有政府的任命。因此,排除了受到行政干扰的可能。既没有隶属关系,又没有利益关系和利益制约,仲裁就能无所顾虑地做到独立审理,公正裁决。

从一个具体的案件审理来说,仲裁庭一经组建,也是独立审理的。不仅行政机关不能干扰,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干涉仲裁员的审理工作。这也保证了仲裁员可以完全从自己的良知出发进行裁决。在以普通程序审理仲裁案时,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如果他们之间发生了严重不同的看法,在作出仲裁裁决时,不同意这个裁决的仲裁员可以拒绝签字。保证了仲裁员独立发表看法的权力。

上述种种制度,是仲裁公正的可靠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说,仲裁是人民法院诉讼之外的解决民商事争议和纠纷的重要而有效的途径。发展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的必然选择,也是一种国际化的趋势。在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以其对现代市场经济突出的适应性以及立法承认支持所赋予的强制效力,在分流法院案件、适应市场主体需求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个国家的仲裁制度是否健全与完善,仲裁的发展水平,是衡量其贸易投资大环境优劣指数的一个重要指标。

高宏道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5月31日 08: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仲裁制度相关文章
  • 如何纠正错误仲裁裁决?
    一、如何纠正错误仲裁裁决?一是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然后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23-04-16
    327人看过
  • 如何纠正错误仲裁裁决?
    一、如何纠正错误仲裁裁决?一是向执行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然后重新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2023-06-03
    336人看过
  •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如何规定的
    一、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如何规定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的规定就是合同未成立、或者成立以后未生效或者被撤销的,不应当影响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协议的有效解释原则,是以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为其理论基础的。仲裁协议的独立性理论或者仲裁条款自治理论,在于将一个包括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的合同,视为由两个相对独立的合同构成的整体,其中一个为实体性质的合同,即约定当事人双方民事实体方面的权利义务等,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实体法;另一个为程序性质的合同,即形式上表现为仲裁协议或者仲裁条款,与此相对应的是合同程序法。二、协议仲裁有效的条件1.订立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具备缔约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内容合法;4.必须为书面形式。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2023-04-25
    290人看过
  • 如何正确使用劳动仲裁中的公告送达
    第一、关于公告送达的要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仲裁文书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只有在送达仲裁文书时存在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才可适用公告送达:一是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二是依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第八章规定的送达方式(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无法将仲裁文书送达受送达人的。以上两点是实施公告送达的基本要件,只有具备以上两点中的一个方面,才可以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有关仲裁文书。第二、关于公告内容的规范。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其中了解所送达仲裁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等。但在仲裁实践中,大多数仲裁员对公告内容的书写过于简单,只书写送达的仲裁文书
    2023-04-27
    68人看过
  • 仲裁裁决的补正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的这种终局效力体现在实体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裁决书有可能在形式上产生一些错误,这样,就有必要对裁决书进行补正。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补正事项仅限于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审理过并在裁决书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见但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的事项。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均不构成裁决书进行补正的事由。仲裁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仲裁庭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补正,对于这种补正,法律没有时间限制;一是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是《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的补正裁决书的请求必须在
    2023-06-06
    366人看过
  • 仲裁裁决的补正是什么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决的这种终局效力体现在实体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裁决书有可能在形式上产生一些错误,这样,就有必要对裁决书进行补正。我国《仲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仲裁庭应当补正。"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定的补正事项仅限于裁决书中存在文字错误、计算错误、仲裁庭审理过并在裁决书中已提出仲裁庭意见但在裁决主文部分遗漏的事项。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况,均不构成裁决书进行补正的事由。仲裁裁决书的补正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一是仲裁庭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自行予以补正,对于这种补正,法律没有时间限制;一是当事人发现裁决书中存在法定的应予补正的情形而请求仲裁庭予以补正,但是《仲裁法》规定当事人的补正裁决书的请求必
    2023-05-01
    500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制度是指纠纷双方在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它是一种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其形式是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仲裁人(或一组仲裁人),基于事实公正地进行裁决。仲裁... 更多>

    #仲裁制度
    相关咨询
    • 如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04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1)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2)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3)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 (4)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 如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23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1)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2)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3)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 (4)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 要如何保证选举的公正性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26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4条规定: (1)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 (2)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3)选举实行公开计票的方法; (4)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
    • 如何理解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4-02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其基本含义是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中的一个条款,但此条款与它所依据的合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如果争议涉及主合同的存在与否或其有效性问题,或者即使主合同无效或失效,仲裁条款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不由于主合同无效或失效而当然无效或失效。但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说它是
    • 如何认定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8
      一、仲裁协议效力需确认怎么办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