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6、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7、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8、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定作人对承担人就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不合理提出的通知怠于答复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0、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1、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综上所述,定作人其实就是要做某件事儿,但是自己做不了时要求对方帮自己按照自己的要求做某件物体或者事情的人,就好像去上场定作衣服,要求定作某件衣服的那个人就是定作人。
定作人应什么时候支付报酬
定作人应当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承揽人有义务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完成承揽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有义务为此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是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主要义务。
定作人向承揽人支付报酬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期限要求:
1、当事人对于支付报酬的期限有约定的,定作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承揽人支付报酬;
2、当事人对于报酬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510条的规则确定,即当事人对于报酬支付期限可以补充协议,达成补充协议的,定作人按照补充协议约定的期限向承揽人支付报酬;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进行确定;
3、对于支付报酬的期限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然无法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承揽人承揽的有些工作是不需要交付工作成果的,例如打扫卫生等,则定作人支付报酬的时间为承揽人工作完成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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