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类合同是受雇人向雇佣人提供劳务的合同,目的是让劳动者根据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是为了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它们是继续性合同,也是双务有偿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
这两类合同的目的在于让劳动者(受雇人)根据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是为了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
2、二者都是继续性合同。作为给付劳务的合同,受雇人给付劳务不可能是一次性的,必须在合同存续期内持续的实施给付行为,因此是继续性合同。
3、二者都是双务有偿合同。在这两类合同中,受雇人必须依约提供劳务,雇佣人必须依约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任何一方从对方取得权利均需付出代价。
4、二者都是诺成合同。这二类合同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因此是诺成合同。
劳 动 合 同 与 雇 佣 合 同 的 分 类 及 特 点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不同的分类及特点。
首先,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点包括: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遵守协议内容等。
而雇佣合同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其特点包括: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遵守协议内容等。
从上述特点可以看出,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在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在我国法律中,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遵守协议内容。
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的分类及特点是显而易见的。它们的目的在于让劳动者根据约定向雇佣人提供劳务,而不是为了实现雇佣人的预期利益。同时,它们都是继续性合同和双务有偿合同,双方当事人都负有义务,并且双方的义务具有对价性。此外,它们都是诺成合同,经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以成立生效,而不以当事人一方的交付为成立生效要件。
在我国法律中,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具有不同的分类及特点。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而雇佣合同则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的,约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力,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劳动合同和雇佣合同在权利和义务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在形式上存在一定差异。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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