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合同的种类都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5 09:01:42 462 人看过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包含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及借用合同。

一、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保管合同自什么时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双方达成一致之余还要将物品交付给对方,这样保管合同才成立。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即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是保管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尽管以保管物的交付为成立要件,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生效力,如果有这样的约定,则双方当事人自合同签字之日起即受合同约束,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二、诺成法律行为是什么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诺成性合同和实践性合同。诺成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其特点在于,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之时起,法律行为就成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行为都是诺成性行为。

三、实践民事法律行为有哪些

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的对称。又称‘‘要物的法律行为”、“实践的法律行为”。是指除须由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依法成立的双方法律行为。何种行为属于实践的法律行为取决于法律的规定及法律行为的性质。根据多数大陆法国家的民法,运输合同、保管合同、借贷合同等均属于实践性的法律行为。中国现行法中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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