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的适用,作为一种补救措施,必须符合一定条件。这里所说的适用条件不等同于前述违约责任构成要件,违约责任构成要件是指违反合同责任所应具备的一般条件,而损害赔偿要件除了一般违约责任要件外,还具有它自身的要件。需要说明的是,约定损害赔偿与法定损害赔偿在具体条件是有区别的,但其基本条件是相同的。违约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是违约行为、过错、损害后果以及违约行为与该后果有因果关系四个条件。
至于违约行为和过错条件已在前述违约责任构成要件中介绍,这里仅就后两个条件予以说明。
损害后果,也即违约造成对方当事人的损失。损害概念本身还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从广义上说,损害包括违约对各种权益的侵害所造成的后果,既包括财产损失,又包括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后果。从狭义上理解,损害仅指财产损失,不包括人身伤亡、精神损害。就违约损害赔偿来说,因其仅限于财产损失,不包括非财产损害(但在责任竞合时债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人身伤害)。所以,这里讲的损害赔偿是从狭义理解的,即财产损失赔偿。
一、违约损害赔偿需要承担的责任有哪些
(一)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所受到的损失,都应当由违约方以赔偿,它是充分、全面地保护守约方利益的有效措施。赔偿损失应当以守约方有损失为前提;同时,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违约方也要全部赔偿,通过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能够达到合同得到履行的相应状态。
(二)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当事人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也就是说,对有关赔偿损失的问题可以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事先作出安排。它不同于损失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由于损失赔偿要以守约方受有损失为前提,当损害发生后,会遇到确定赔偿额的困难,且其计算又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因此,约定的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有助于损失赔偿额的确定,有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对违约损失当事人没有约定计算方法的,应按受损害方损失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等因素确定。
(三)赔偿损失以补偿性为常态
赔偿损失,是以弥补守约方所受到的损失为目的的。因此它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确定标准,这便是损失赔偿的补偿性特征,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本意。但是,在特定情况下,赔偿损失还具有惩罚性。例如,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加倍赔偿的责任。
(四)赔偿损失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的关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违约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现实生活中,合同签订后,在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发生单方或者双方违约的行为。那么,违约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承担违约责任有三种方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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