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2、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
3、独立决定权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时,有权在委托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居间合同中的居间人在居间活动过程中,并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的订约活动;
4、合同的有偿性不同。
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包括了哪些义务和责任
一、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劳务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办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质,以当事人之间相互信任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受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
(1).办理委托事务的义务。受托人对委托事务原则上应亲自办理,只有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或因情况紧急的情况下,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托他人;
(2).遵守委托指示的义务;
(3).报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委托事务情况向委托人报告;
(4).转移利益的义务。受托人应将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各种利益及时转移给委托人;
(5).转移权利的义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事务取得的权利,应将权利转移给委托人。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1).支付费用的义务。无论委托合同是否有偿,委托人都有义务提供或补偿委托事务的必要费用;(2).付酬义务。对于有偿委托合同,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约定的报酬;(3).赔偿责任。
(三)、委托合同的终止
委托合同终止的原因有:委托人或受托人解除合同;委托人或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破产。
二、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行纪合同均为有偿合同;行纪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合同;行纪人受托输的事务为贸易事务。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
1、行纪人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保管义务;办理委托事务;检查义务即对委托物应进行检查,做好纪录;遵守指示的义务,即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买入;处分委托物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的义务;法律责任,即行纪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的责任;行纪人疏于注意,致使委托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委托人的义务与责任
包括: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费用的义务;验收和受领物品的义务。
三、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居间合同为独立的有名合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居间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1.忠实义务
居间人应将其所知道的有关订立合同的情况或商业信息如实告知委托人;不得对订立合同实施不利影响,影响合同的订立或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对所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以及后来的订约情况,负有向其他人保密的义务。
2.尽力义务
居间人应尽力提供成交机会和商业信息,促成合同的订立。
3.其他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报酬的义务;支付必要费用的义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支付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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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居间合同和委托合同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有哪些广东在线咨询 2023-02-24两者的区别如下: 1.受托一方的法律地位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委托一方为受托人,他在与第三人从事民事法律活动的过程中,实际上处于类似委托代理人的地位。而居间合同中的受托一方为居间人,他不介入委托人与第三人所签订的合同关系之中,在居间过程中他只处于一个中介服务人的地位。 2.受托一方的委托内容不同。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接受委托的内容是办理委托事务。但是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接受委托的内容则只限于为委托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