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无单放货、代理海运争议的再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4:11:47 303 人看过

再审申请人(原被上诉人):**库康马运输有限公司住所:18号,坚尼地城街。法定代表人:史*祥,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朱燮,史*文,**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中国**外轮代理(原中国**代理蛇口分公司)。地址:深圳蛇口工业大厦。法定代表人:范*雄,总经理。再审申请人(原审被上诉人):**经济特区开发公司。地址:深圳市建设路发展中心30楼。法定代表人:李全,经理。诉讼代理人:曾*军,何*达,**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上诉人):(香港)**电子有限公司住所:香港市康诺路74-77号Yehai大厦4楼。法定代表人:孔波,董事、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李明,广东省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申请人):珠海**开发贸易公司。地址:广东省省珠海市市香港南华路华子世希村29号。法定代表人:蒋*芬,总经理。诉讼代理人:孙楠,副总经理。答辩人(原被上诉人):(香港)**开发公司。住所:香港新界香港沙田外华中心1室9室E室。诉讼代理人:梁*华**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局苍马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上货物运输无提单交付纠纷,**公司诉**中外船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济特区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珠海**开发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海事法院审理代理交付和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3年7月29日作出终审民事判决**,如果该公司y、外国代理公司和**公司不服终审判决,分别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签订了两项收购和收购协议ES公司分别于1月3日和1989年2月21日与**公司签订合同,同意**公司将两批10000件冰箱零件卖给**公司,香港卖方仓库每批货物的交货价为250美元,总值为250万美元,买方承担责任。在签订合同后,**公司于1989年1月10日书面委托**公司处理**公司**×××××××××××××××××深圳香港赤湾港10000套冷藏箱的运输手续,经**公司**委托后,公司交付5000条S。1月16日至1989年2月21日在香港的**公司的冷藏箱及其附件的ETS***公司向**公司签发了四份正本提单。提单规定托运人是**公司的**公司;收货人是**公司。货物运输至深圳蛇口赤湾港,由集装箱公司卸货。集装箱公司货物记录表显示,委托单位为驳船运输公司“**”代表**局**有限公司。由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所有款项,**公司未能向**公司交付原始提单。1989年1月26日,**公司通过叶*明委托**公司申报首批5000套冰箱箱。叶*明签发了n以**公司的名义代表公司办理发货手续。国外代理公司给叶*明一份加盖进口货物提货章的提单副本**公司将此副本提交海关报关。业务单位、收货单位和报关员报关单上的离子单位为**公司。5月3日,**公司作为**公司的子公司,代表**公司缴纳5000套冰箱箱的关税,并由海关放行。10月23日,**公司与**公司达成协议,**公司支付50万元,提取3000套冰箱箱f冰箱箱,其余2000套抵押给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蛇口分行。蛇口分行代**公司缴纳了50万美元的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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