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是什么
I。《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II。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条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二)有适合开展业务的固定营业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三)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材料;(一)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材料拟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1.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公司章程
4.验资报告或财务报告验资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适合经营的办公设施、设备和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识别
8.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和其他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9.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实施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实施前(2013年7月1日前)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备查材料,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除提交《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根据《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还应提交上一年度的下列资料备查:
1.业务报告(附件2)
2.派遣职工人数,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工会,支付报酬,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报告表附件3)
3.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用人单位名单,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人单位的任职情况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对应用人单位报告附件4)
4.子公司、分支机构工商许可证复印件(三)企业申请行政许可需提交的材料劳务派遣单位的子公司
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子公司的,应当分别向工商登记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材料与总公司(母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时提交的材料相同,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子公司还应按照上述第2条的规定提交上一年度的相关资料供日后参考
(四)如果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应提交劳务派遣单位分支机构备案的资料
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发证机关,并向工商注册地区(自治县)人民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在归档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
2.总公司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备案申请书(附件5)
5.使用说明分支机构经营场所
6.适合分支机构业务发展的办公设备及信息管理系统清单
7.分支机构负责人身份识别
8.总行或分支机构的劳务派遣管理系统,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和休假,劳动纪律及其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
9.总行或分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10.总行委托分公司经营劳务的委托书及其他证明材料劳务派遣业务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年审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证颁发机关申请年审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应当将上一年度劳务派遣业务情况报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分支机构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运行情况报告备案,年审时提交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运行情况报告(附件2)
2.财务审计上年度报告
3.劳务派遣单位报告表(附件3)
<4.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单位报告表(附件4)
<5.新设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上一年度分公司及其他分公司
6.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四、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申请。申请人应当当场申请行政许可,并提交有关法律资料。申请材料有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申请人可以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通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已按规定提交全部补充、更正的申请材料的,依法作出接受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作出驳回决定,说明驳回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许可机关决定受理申请的,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如果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核实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许可证颁发机构应指派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核实
(V)决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行政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六)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许可机关应当自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领取劳务派遣业务许可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30;下午14:30至17:00
六、下载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相关的附件和表格
登录lba.com的“下载栏”,下载与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相关的附件和表格,或登录区、县(自治县)政府网站
Lba网站:http://www.cqhrss.gov.cn
VII。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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