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意见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9:35:28 166 人看过

各区县人民政府,岚山办事处,日照经济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高等院校,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是市政府行政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基本条件。经过多年努力,市级机关的办公条件有了较大改善,但长期以来由于办公用房分散规划、多头建设,造成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不统一、部门之间差别较大、房产余缺难以调剂、建设和管理成本费用较高等问题。为有效维护政府资产权益,实现办公用房的优化配置,提高使用效益,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和统筹规划、规范管理、合理调配、专业化服务的原则,逐步建立政府所有、单位使用、行管部门管理、国资部门监督的新体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办发〔2001〕5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办公用房的房地产权属管理

市政府授权市行政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行管局)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具体负责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权属管理、申办登记和变更,并建立产权档案,统一实施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土地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属于市政府行政资产的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

各部门、各单位享有办公用房的使用权,并与市行管局签订办公用房使用协议,履行使用申报登记手续。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制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公用房使用档案,在核定的办公用房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办公用房的安全和完整。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其使用的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不得将办公用房租、借或调整给下属单位或其它单位使用。

二、严格办公用房的建设管理

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发〔1997〕13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的有关规定,从严控制投资规模和建设装修标准。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需要增加办公用房的,应首先从现有的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确需新建的,要纳入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

市行管局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基本建设管理,统筹安排建设项目,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预算。办公用房的基本建设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审批程序,依法进行公开招投标。要严格执行办公用房装修标准,不得擅自提高装修标准。

三、建立办公用房的统一调配制度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市行管局根据市级机关各部门、各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标准合理核定、分配、调整办公用房,并逐步推行办公用房租用制度。市级机关办公用房调配标准根据国家统一分配标准和我市实际,确定人均使用办公面积和公共服务用房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以内,超面积部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单位领导人的办公面积一般不能超过人均使用面积的2倍。为鼓励利用市外资金改善市级机关的办公条件,对利用市外资金购建办公用房和不需政府负担修缮及物业管理费的可适当增加公共服务用房面积。对机要机关、档案机关、专业技术监督机关及科研专业用房和面向社会的公共用房等特殊用房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核定。

新建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在新办公用房建成后,要按照建新交旧的原则按期上交旧办公用房,不能继续占用或自行处置;对机构和人员编制作了调整的部门和单位要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的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上交的办公用房,由市行管局根据各部门、各单位的需求情况统筹安排。

对办公用房要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办公用房区域环境的变化,适时调整、置换和淘汰不适合机关办公的房屋,不断优化办公用房资源,为市级机关办公提供有力保障。

四、加强办公用房的维修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维修,应坚持量力而行、经济实用的原则,注重维护和完善房屋使用功能。维修工程要严格按照市场化运作的方式,实行公开招投标,加强工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

市行管局负责制定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维修管理办法,规定房屋修缮、设备设施改造的标准、时限和要求,日常维修养护的经费标准以及维修项目管理的程序和办法;负责编制办公用房的大中修及专项维修计划,组织工程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和施工(可根据情况委托各部门、各单位实施)。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养护。

办公用房的维修经费要根据维修计划和规定的经费标准,编报维修经费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市行管局或委托各部门、各单位组织实施。

五、改进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

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要适应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后勤服务市场化、社会化的要求,加快物业管理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进程。

市行管局负责制定物业管理办法、标准和结算制度,并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通过引入竞争机制,逐步放开机关办公用房物业管理市场,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公开选择物业管理公司。

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物业管理市场化的要求,切实加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提高办公效率,优化办公环境,推进物业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更好地满足机关办公的需要。

六、切实做好办公用房的核实和清查工作

对现有办公用房现状的核实和清查,是加强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市行管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组织对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及相应土地进行核实和清查,重点查清现有办公用房及土地的权属登记、使用管理,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的质量以及建设资金来源和基建欠账等情况,建立办公用房管理档案。

要全面清理企事业单位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分类处理。对事业单位占用的,根据单位工作职责和经费来源,由单位与市行管局签订使用或租赁协议,区别不同情况确定租金标准;对企业单位占用办公用房的,原则上应进行清退;清退有困难的,经批准可继续使用,并按市场价交纳租金,租金收入要严格遵循收支两条线的原则,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七、制定有关配套办法,完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

市行管局要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据本意见,按照市场经济发展和机关建设的要求,制定机关办公用房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逐步把办公用房管理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市级机关办公用房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办公用房的管理,切实提高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市监察、审计、行管、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对部门、单位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或擅自出租、转让、处置办公用房及土地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顺利推进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工作,市政府成立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行管、监察、财政、建委、审计、国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管局,具体负责市级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顾全大局,密切配合,扎扎实实地做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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