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如下: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由行纪人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3、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办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的特征有什么
行纪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通常表现为为委托人买入或卖出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2.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
行纪人为了委托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交易活动,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行纪人自己承担。
3.行纪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4.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委托事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不能对委托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委托人不直接就行纪人对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居间合同与委托合同、行纪合同,三者的相同点都是属于提供劳务性质的合同。
行纪合同中的标的就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贸易活动,在这个过程中,行纪人要用自己的名义从事贸易活动,不能透露自己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对于行纪合同来说,该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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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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