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拆迁赔偿经验总结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7:32:16 127 人看过

一般来说各个项目征地的补偿费用,其具体的标准和金额都是有各地方的市级或者是县级政府按照法律的规定批准下去的,关于征地补偿的标准方案。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征收土地的单位给予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和相应的安置补助费,如果不能使农民保持其原本享有的生活水平的话,可以在增加其安置补助的费用。

农用地转用的权限有什么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根据中央确定的土地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土地管理法》对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实行两级审批的制度,即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将乡村企业、农业公共设施和农民宅基地等需新增建设用地,且不涉及到征收的项目用地,可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

(一)国务院的审批权限:

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3、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批准,为实施该规划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二)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1、除国务院审批权限以外的其它城市的市区建设项目;

2、县级城市所在的城镇及其它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镇建设项目。

农用地转用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两级部门的审批。首先是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对于土地有新的建设规划时,要得到土地主管部门的同意。然后是国务院的审批,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必须得到国务院的审批才可以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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