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之“城镇居民”的定义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45:13 71 人看过

关于城镇居民的定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人均可支配收入援用了统计上的术语,是指城镇居民可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它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这里的城镇居民在统计上称为调查户,是由统计部门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的。

统计部门是如何选取调查户?如何界定城镇居民?按照国家统计局[1999]114号文件《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规定(试行)》进行划分,城镇人口是指在经国务院批准设市的市建制的城市和经批准的市镇建制的城镇区域内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常住人口。不管是否有城镇户口,只要在城镇居住半年及半年以上就统计为城镇人口。这里的城镇人口是否就是城镇居民?统计上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的城镇居民标准是什么?笔者在国家及各地统计局的网站上一直没有找到。

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的有关专家认为,城镇居民的概念已不能仅仅局限于非农业户口,本地农业户口但已经从事非农业经济的人口、农业户口的居民到大城市打工并已定居的家庭,以及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外出到其他城市打工或经商者,都可统称为城镇新居民。这里专家对于长期在城镇中居住的农业人口的存在进行了肯定,但对城镇居民标准仍然未做出明确的定义。而是创造性地使用了城镇新居民,以区别于城镇居民。

部分学者认为不能将居民和户口的概念混同:城镇居民是指在一定时间里,在城镇居住的相对稳定的,而且其经济收入和生活与居住地密切联系的人。因此,城镇居民不仅仅局限于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其内涵比非农业人口户口人员要广泛的多。

在高级汉语大词典中,对城镇居民的定义是:在城镇居住、生活的人,也指有城镇户口,享有粮食配给、招工等权利的居民。从词典的定义来分析,城镇居民基本上等同于非农业人口。因为字典是言词概念规范的工具,反映国家在某个时期对词语的文义认定和规范,所以词典的权威不容小视。

笔者认为,城镇居民的定义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性的问题,涉及到社会生活和政治制度的各方面,其变化是一渐进的改良过程。就目前而言,对城镇居民的定义仍应严格适用汉语词典的定义,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混淆。

众所周知,我国的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是二元制户口管理结构的户籍制度下产物。根据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1955年9月5日粮食部关于《市镇粮食定量供应凭证印制使用暂行办法》的命令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非农业人口是居住、工作、生活均在城镇并且其户籍也落户在城镇的人,也被称为市镇居民。因此非农业人口应当认定为城镇居民,在司法审判实践中是没有争议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政治生活中越来越多引入了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概念,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的提法已逐渐被淘汰,所以在《人身损害解释》中没有采用非农业人口而用城镇居民。但城镇居民较原来的非农业人口,语义和范围没有新界定标准,从历史连续性和我国一直以来所提倡的实质平等来看,实践中城镇居民就是非农业人口。

从发展的角度来看,城镇居民是一相对开放的概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虽然词典将城镇居民的定义赋予某些具有政治性色彩的户籍内容,但从词语的本义来看,学者们的解释也是有道理的,也比较符合平常人对城镇居民定义的理解,即城镇居民就是在城镇中居住的人。这种理解也同国际私法中的惯例如吻合。作为法律解释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应将避免使用容易引起误解和词语,或者要将此类词语在司法解释的后面进行释义。

总而言之,基于目前汉语词典对城镇居民解释,城镇居民在法律应视同为非农业人口。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随着户籍制度改革的进一步加深和《户籍法》的出台,城镇居民的定义将会更明确,更为合理,更为符合国际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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