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薪制本用于特定对象
年薪制作为一种新兴的收入分配制度,取代了月薪成为企业高级雇员们工资发放的报酬机制。正因如此,工资以年为单位计算,成为了不少人奋斗的目标。但谁知奋斗计划还未圆满,年薪制却已悄然爬上了普通职员的招聘信息栏。
其实,年薪制是根据个人贡献情况和企业经营成果发放报酬的一种人力资本参与分配的工资报酬与激励制度。由于薪酬中的很大一部分是和本人的努力及企业经营好坏情况相挂钩的,因此也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近年来,随着欠薪、减薪、逃薪、限制辞职等弊端的频频暴露,年薪制已经开始走样。
事实上,从人力资源的角度看,年薪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措施,对提升绩效有很大的作用,它突破了薪资机构的常规。而对高层管理人员来说,年薪制代表身份和地位,能够促进人才的建设,也可以提高年薪者的积极性。
年薪制适用于特定的对象,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者和一些其他的创造性人才,比如科研人员、营销人才、软件工程师、项目管理人才等。这些人具有这样的特点:素质较高、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的工作需要较高的创造力、工作中需要的更多的是激励而不是简单管理和约束、工作的价值难以在短期内体现。
【风险评估】
风险一:欠薪可能顺理成章
通常来说,年薪制的工资发放形式相对月薪、时薪而言,要漫长许多。因其约定周期通常以年为单位,而被许多人称为干今年的活儿,赚明年的钱。据了解,不少企业在与年薪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都会事先约定发放时间。但是,由于间隔时间过长,导致员工无法领取已经工作期限的工资,因此也就落下了欠薪的嫌疑。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遇上急需用钱的情况,也许大家并不会在意。可倘若经济状况真的碰上红色警戒线时,这就成了一大隐患。
在IT公司工作的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年薪制,按月薪10000元标准,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再加额外奖金。然而中途,王先生因为购置房产需要用钱,他向公司提出申请,要求支付此前已工作期间的工资。令他感到意外的是,这一申请遭到公司的直接拒绝,对方给出的理由是:王先生工作时间未满一年,不符合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内容,故对他提前支付的要求不予批准。听到这一无情的答复,王先生大呼自己被年薪制坑惨了。这和拖欠工资有何区别?年薪制一点儿都没有优势,还不如拿月薪痛快!
★见招拆招:尽管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年薪制规定,但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同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也指出: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由此看来,公司与王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满一年后一次性发放,明显违反了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规定,公司自然无权将之作为欠薪的托词。因此,王先生有权要求公司就工资发放作出调整,公司至少应当按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标准向王先生预付工资,期满时再行结算。
风险二:薪水保不齐会下调
当外在经营环境恶化或遭逢重大变故,公司必须设法降低营运成本时,减薪即是公司考虑采取的措施之一。而遭遇短期性不景气,但企业主仍看好市场后续发展时,也可能以减薪保留实力,静待景气复苏。尽管减薪并不是一件新鲜事,但凡是遭遇减薪的人总难免不爽。
当工资涨幅追不上CPI指数,被公司派到广州工作的Dolores拿着年薪却也感到压力倍增。在异地工作,公司提供我的住宿,另外还有交通补贴。但是最近听说房租增加,突然接到HR的通知,称单位需要在我的工资里扣除每月200元的费用。一个月200元,一年就是2400元,这让我觉得有些不可思议。我平时不迟到早退,尽心尽力工作,但为什么物价一上涨就要扣我的钱?这样的事情不止一次了,以前的福利补贴也出现过类似的情况。
在Dolores看来,自己按年领取报酬,根本无法控制这一切的发生。可回头想想,怎么都感觉不对劲。
★见招拆招:《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也指出:《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的克扣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Dolores未旷工、迟到早退,未曾受到过批评处分,表明其已经提供正常劳动,公司借口住宿花费的增加,为转嫁损失而减少其合同工资,明显属于克扣。
风险三:加班或成义务劳动
虽然名义上是年薪,但我又不是公司高层。招聘时,以为年薪是一个承诺和保障,没想到它反而成了一个损害我基本权益的圈套。在广告公司上班的网友Peilin63无奈地说道。平时加班都是家常便饭,可这些都成了义务劳动。每天工作十几个小时,有时候凌晨才回家,这样早出晚归,难道真的没有资格领到加班费吗?根据Peilin63的说法,在她的劳动合同中标注着年薪XXXXX元,含加班费的字样,但入职后却发现,加班加点并不是偶尔事件,基本上准时下班的情况少之又少。为此,Peilin63私底下算了一笔账,按照正常的加班费发放,公司至少逃掉了自己几千元的加班费。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大家以后千万别上当,年薪可不好拿!
★见招拆招:网友Peilin63别慌,只要你不是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的这一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风险四:辞职兴许多了牵绊
最近,准备跳槽的Amanda碰到了烦心事。老实说,被猎头公司挖角本来也是一件挺乐呵的事情。去年十一月,我按照程序递交了辞呈。想要在交接完手头的事情后,就跟老东家说再见。谁知公司老板为了限制我辞职,克扣了我的工资。拿着我的年薪做筹码,我觉得太不上道了吧。但是也没有办法,好说歹说,老板还是要我再干三个月。再这么拖下去,新的工作机会就保不住了。
★见招拆招:Amanda的遭遇并不是单一的个案,像她这样的职场人请注意:公司无权以拒发工资作为限制辞职的砝码。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三十条还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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