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初探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26:02 258 人看过

「摘要」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加害人只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现象,本文称之为限制性损害赔偿。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损害赔偿责任限额应当由合同或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损失,不得适用限制性赔偿制度。

「关键词」损害赔偿,限制性,现实性,合理性,完善

一、现实性: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的实证分析

在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人人都在为权利而斗争,但权利本身很容易遭到侵害,所谓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这些法谚最终在法律上体现为损害赔偿制度。

在损害赔偿制度中最常见的是损害多少赔偿多少,可称为完全性损害赔偿[1].在英美法系中也存在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在特定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主观上存有恶意,法院将判定被告的赔偿数额超过原告的损害额。[1]在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加害人只在一定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现象,我们可称之为限制性损害赔偿。例如:运输行业都规定有责任限额,汽车承运人对旅客非保价行包的赔偿额每千克不超过10元,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也有相似的规定[2];邮件、电报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由于邮局的原因造成稽延或错误,以至失效的,邮电局只退还邮费,而不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3]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8条的规定,受害人只能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请求赔偿。限制性损害赔偿与完全性赔偿相比,其区别很明显:完全性损害赔偿中责任人完全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在限制性损害赔偿中,责任人以法律规定或认可的范围为限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往往远远低于受害人所受到的全部损失。

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并非我们中国所独创,它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很普遍。二战之前,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因为过错而侵犯公民、法人的权利,国家基于主权者免责(SovereignImmnity)不承担责任,二战后各国相继制定了国家赔偿法,但国家承担的都是限制性损害赔偿;对于邮政电信包裹物品之损害赔偿,各国也加以限制;[5]在运输行业中,无论是国际航空运输、国际铁路货物运输还是海上货物运输,都有公约约定承运人承担限制性责任[6].

二、合理性: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指向

黑格尔说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实的,凡是现实的东西都是合乎理性的。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能够在全世界范围内大量存在,必有其合理性。

(一)、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产生之社会根源

正如历史法学派学者萨维尼所主张的,法律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法律是那些内在地、默默地起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它深深地根植与一个民族的历史之中,而且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习惯和民族的共同意志。限制性损害赔偿制度同样也是社会伦理观念、社会生活及经济关系的积淀物。

首先,无论在任何时代,当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社会都会有意无意地偏重于保护公共利益。在狩猎时代,原始人的生存是以群的存在为绝对承载的,群的生存是绝对的,个人的生存必须服从群生存的优先性;在我国传统思想中,不存在关于个人及其权利的概念,人是用他在其中生活的社会人类关系来定义的,不存在纯粹的个人,个人人格和利益已在家和族的利益本位中[7];在近世中国,由于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救亡图存,出对国家与民族生死存亡的焦虑,使得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凸现为中国的第一目标,即使是象民主、宪政这些本应尊重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也成为一种开通通往国家富强之路的工具,在这种实用理性的支配下,个人的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显然要为救亡图存这种大目标让路;[8]西方国家虽然具有悠久的法治传统观念,但这种社会潜在倾向也照样存在,二战以后,西方社会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化,社会本位是以社会利益作为行为的价值评判基点,实质上就是在一定程度内限制个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以后,理论上提出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就是典型表现。[9]在运输、邮件包裹运输赔偿和国家赔偿等方面,一方国家或行业公共利益,另一方是个人利益,两者发生冲突时,社会的潜在价值取向是限制个人利益以保护公共利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5月28日 15:0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会赔偿损失吗?
    离婚损害赔偿该系统的三年级学生是否会赔偿损失一般来说,它不会赔偿损失如果因一方婚外情离婚,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向过错方索赔。中国法律没有规定妻子可以追究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可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第四十六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离婚的,(一)重婚;(二)配偶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离婚赔偿的条件如下:(5)其他情况,如考虑结婚时间,无辜的一方在婚姻生活中投入的资金越多,时间越长,他们就越希望另一方在未来回归作者认为,虽然确定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有一个普遍的基础,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仍然很大。作者建议,此类案件的审判可以基于某些先例,由于判例是一种已付诸实践且具有一定准确性的理论,离婚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模式应同时采用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离婚损害赔偿的数额可由夫妻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官根据上述情况决定,离婚属于两人。即使一方作弊,赔偿也应该是错误
    2023-05-07
    319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是怎样的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要如何认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进而更有效的适用该制度,最先要确定的应当是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它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先决条件。目前,在我国学术界针对这一问题,有许多观点,有违约责任论,侵权责任论,甚至还有侵犯配偶权利论的观点。比较赞同侵权责任论的观点。即认为婚姻已不仅仅是男女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而是一种维系社会伦理功能的社会制度,男女双方在社会这个大工厂里承担着繁衍后代的责任,具有保障社会关系正常运转的功能。同时,我国传统的婚姻价值观更是注重婚姻的稳定。因此,当配偶一方实施了破坏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时,就侵犯了婚姻制度本身,更是对我国道德礼教的漠视。离婚损害赔偿诉讼不仅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更是要消除不道德的婚姻价值观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使过错方配偶受到惩罚。当过错方配偶实施了损害行为,破坏了婚姻家庭的稳定,不仅给无过错配偶的物质生活带来了损害,更是使其精神受到了极大地痛苦
    2023-03-04
    62人看过
  • 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随着世界各国科学研发成果的涌现,促进了国家各企业间的生产方式不断创新,促使社会整体产能的大幅度提高和人民生活质量丰富多彩,这说明在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里已经呈现出了具有现代科技多样化的进步趋势。在这种趋势的影响下,也相应的涌现出一些以前未曾见过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中便包括各种各样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随着专利侵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认定问题也日益凸显。我国立法设置了四种计算赔偿数额的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深受损害赔偿计算难、举证难、认定难的困扰。同时,法定赔偿适用过多也导致了赔偿数额较低,使专利权人无法受到足够的救济,挑战了专利权的权威性。因此,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对我国专利侵权的理论学说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一、侵权损害赔偿原则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主要有全部
    2023-02-16
    169人看过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所适用的主体是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而且也只有在离婚当事人提出离婚时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一、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要求赔偿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要求赔偿不一定能获得相应的赔偿。夫妻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况而导致离婚,且对方无过错的情形,无过错方才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如果没有符合这四种情形的行为,则不应承担离婚赔偿责任。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二、事实上重婚怎样认定事实上重婚的认定:事实上重婚指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
    2023-03-04
    438人看过
  • 无效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要件,所以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损害赔偿我国的法律还没有相关的规定,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问题可以进行调解,在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同时可以要求婚姻损害赔偿损失的,法院只能判决宣告你们之间的婚姻无效,但不能同时判决支持你的损害赔偿请求。一、对于重婚的婚姻是否有效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重婚的婚姻是属于无效的婚姻,所以重婚罪第二阶段的婚姻是无效的,无效的婚姻会被撤销。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2023-03-11
    459人看过
  •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1、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制度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由于其涉及的内容较为庞杂,所以我们可以说,损害赔偿又是一种法律制度,它是由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式等各项制度构成的一个制度体系。2、在各种责任形式中,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均不能以实际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害为前提,只要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其他权利遭到侵害、面临危险或受到妨碍,即可要求行为人承担此几项责任;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做、更换这几种责任的承担只以财产受到侵害为前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这几种责任的承担通常仅以人身权或知识产权受到侵害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既可以以他人财产受到损害为前提,也可以以他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为前提。一、侵权损害赔偿协议效力认定当事人达成的
    2023-03-25
    7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湖北在线咨询 2021-12-18
      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主要发生在市地级层面,市地级政府在配备法制和执法人员、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机构、办理案件的专业化程度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基础,能够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效率,有必要对赔偿权利人进行扩大。
    • 什么是损害赔偿制度?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3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离婚而受到损害,得向有过错的另一方要求赔偿的法律制度。
    • 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必然性有哪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10-25
      现在就有明确的规定,已经实施,无需再讨论必然性的问题了。
    • 如何适用损害赔偿制度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10-21
      如果有证据证明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重大过错行为,那么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11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由于配偶一方有重大过错而导致婚姻破裂,如男女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为维护受害一方的权益,受害一方有权要求侵权的一方给予损害赔偿的制度。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如果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的,则可以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依法进行离婚损害赔偿的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