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发放外来务工人员住房租赁补贴暂行办法
(2016年7月1日)
一、申请条件
在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栖霞区、雨花台区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领取租赁补贴。
申请领取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工作和收入稳定,劳动(聘用)合同规范、完备;
2.持有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在本市连续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3年及以上;或者符合本市积分落户基本条件;
3.收入符合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
4.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住房。
最新政策:
二、补贴标准
保障面积人均2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18元/月/平方米。连续领取租赁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24个月。
三、资金拨付
租赁补贴实行按月补助,按季发放。
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承担60%和40%,市级财政承担部分于每季首月10日前拨付给各区,各区财政当月底前配比发放至个人。
四、办理流程
1.申请
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等证明材料;
(2)本市合法有效的《江苏省居住证;
(3)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2.审核
用人单位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本单位公示10日。公示无异议的,用人单位应当录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并向所在地区政府指定部门申请复核。
申请复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外来务工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
(2)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3)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记录材料;
(4)工资收入证明。
区政府指定部门应当在接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公示10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批准其申请。
对在本市务工期间获得市级及以上表彰、职工职业技能性竞赛活动获市级及以上技术能手称号或竞赛综合成绩前三名、取得高级工以上资格证书、属于我市紧缺工种和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我市连续工作年限、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最低年限可放宽至1年,并予以优先保障。
五、续发管理
申请人应当在年审时自动申报家庭情况,用人单位和区政府指定部门重新核查租赁补贴人员领取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六、其他规定
1.符合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可选择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但两种保障形式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并且只能享受一次。
2.领取租赁补贴后,经批准落户的外来务工人员,自批准落户后的次季度,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3.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申请资格的,一经查实,住房保障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按有关规定处理;虚报冒领租赁补贴的,还应追回已发放的补贴,并依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4.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法处理并纳入征信系统。
5.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6.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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