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能取消股东资格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4 11:42:15 195 人看过

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股东资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前款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在判决时应当释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或者返还出资。

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公司无权取消其股东资格

甲乙丙三人经过考察,准备在某市从事渔业养殖事业,三人经过商量决定以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使来经营该项目。三人一起签订了发起人协议,制订了公司章程,约定下列事项:第一,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甲货币出资100万元,乙货币出资40万元,丙货币出资60万元;第二,股东以其持股比例分配公司利润,承担公司亏损和风险。

后来,甲、乙依发起人协议足额完成了出资,丙因为顾虑到养殖事业的不稳定性,在出资了15万元后就以种种借口拖延不出钱了。1年后,公司经营效益不错,年终分配利润时,丙提出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持股比例分配利润,同时补齐原出资差额45万元。而甲和乙认为丙没有足额出资,构成了违约,于是在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中决定将丙已出15万元出资退回,取消丙的股东资格和分配利润的资格。为此,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撤销股东会决议,确认其股东资格,并要求补交45万元出资差额给公司,参加公司盈利分配。

法院经审理判决,未足额出资的股东仍享有股东资格,除非依法定减资程序和股权转让程序,公司无权直接取消丙的股东资格;但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丙股东只能就其实缴出资比例参加盈利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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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6月02日 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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