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损害赔偿的防范指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9 14:12:50 248 人看过

婚姻损害赔偿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过错种类: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这4种情形是婚姻损害赔偿的法定条件。除此之外的其他过错,都不构成婚姻损害赔偿责任

2.时间限制: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婚姻损害赔偿时,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其不同意离婚,也不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的,或其在一审时未提出婚姻损害赔偿请求而在二审期间提出,法院调解又不成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3.责任主体:对婚姻关系破裂存在过错的一方婚姻当事人、造成婚姻关系破裂的第三人,不是婚姻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

4.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

5.特别提醒:婚内损害赔偿不受保护。一方面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婚姻损害赔偿的案件法院不予受理,另一方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婚姻损害赔偿请求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完善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应明确赔偿范围

虽然我们强调要完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都可以要求赔偿,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并且这个范围应当由刑法来作明确的规定。那么该如何正确确定刑事精神赔偿的范围,在我国现有的文化观念和社会基础条件下,结合目前我们国家法律制度所处的社会物质条件,根据我国刑法的犯罪理念,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应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犯罪客体为标准为标准,既不能泛化,徒增累讼,也不能过于狭窄,而使原本应该赔偿的精神损害得不到赔偿,在现阶段,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可确定为公民人身权方面:1、侵害公民生命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生命权作为最重要的人身权利,生命权一旦受到侵害,不仅涉及受害者的精神损害,对其亲属也会造成难以弥合的精神损害;2、侵害公民健康权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当健康权受到犯罪行为侵害时,被害人及其亲属不仅会受到物质上的损失,同时也必将给其带来精神上的痛苦和精神利益损失;3、侵害贞操权所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虽然我国目前法律中还未明确有贞操权的概念,但由于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在现实生活中,贞操权受侵害后,对女性被害人而言,其精神痛苦往往是相当巨大的。不仅会直接影响其恋爱、婚姻和家庭生活,更会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被人另眼相看,甚至会在其就学、就业等其他社会活动中产生不良影响;4、侵害公民人格尊严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重视个人人格的尊严,因此由犯罪行为所引发的人格尊严的侵害而产生的精神损害也不容忽视。先把与人身权有关的这此范围,在我国目前的客观条件下,是比较相宜的。

二)应明确赔偿主体

在确立了赔偿之后,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也应有明确的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应限于自然人,这是因为法人是组织体,不同于自然人,不存在生理和心理上的精神感受,故其不能也不应成为精神赔偿的主体。但实施侵害行为的主体不限于自然人,法人也有可能成为犯罪者,从而由其承担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责任。

(三)应明确赔偿的金额

要实现对精神损害的赔偿,理论和实践上都要求以金钱赔偿作为主要形式,归根结底是通过物质的赔偿来化解精神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事实上,过高的金钱赔偿会破坏精神损害赔偿本身的目的,训导受害人或社会公众将其作为一种获得物质财产的渠道,以致在发生讼争后提出过高的精神赔偿的数额;相反,过低的精神赔偿则不但不能有效化解精神痛苦,还会让社会不甚尊重他人的人身权,而肆意加重别人的精神痛苦,据于此,笔者认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不同的诉讼领域,受害人各自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不一,在确定数额时也自当有别。在民事诉讼领域,国家是承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因此要明确的只是予以赔偿的范围,这可以由法官根据实际需要,依个案中的精神痛苦程度来予以限定。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犯罪人已受到国家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本身对受害人也有精神抚慰的作用,故在确定精神赔偿数额时可予以适当考虑,从而使其和民事诉讼中的赔偿有所区别;2、社会经济发展的程度。精神损害赔偿虽强调物质为手段,但不能僵化地将某种精神损害等同于多少金钱,同时也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一,金钱抚慰作用的大小也不一,国家也不宜确立赔偿数额的上下限,事实上也无法合理确立。这使得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也正因如此,更要求法官要心怀社会正义的感情,特别要有同情那此受害的弱者之心,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以接受法律规范的目的与判决的社会效果的检验。

(四)应明确被害人赔偿权利的实现问题

由于在实践中,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往往存在着对立情绪,这样犯罪人即使有赔偿能力,也会由于这种抵触态度而采取一些转移、赠送、隐匿财产等方法,以逃避原本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且也会涉及到前面所谈的犯罪人的赔偿能力问题。此时应如何实现被害人的权利。由于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所具有的公法性,笔者认为可以建立一种国家补偿的制度。如台湾学者许启义就认为,受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因一定犯罪而受损害之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及一定范围之间接被害人如被害人父母、子女、配偶等,得请求国家补偿其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或者非财产上损失之一种社会安全及司法保护制度。其中就有许多国家建立了该项制度,其基于的理论是:保护犯罪被害人是政府的义务,对于其未尽预防之责任而发生犯罪对被害人的损害,无论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国家应该负损害补偿的责任,同时由于国家对犯罪人处以刑事责任,实际上影响了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赔偿能力,因此国家对其影响犯罪人赔偿能力的行为负责,从而以此来弥补犯罪人赔偿能力的不足。建立这种制度,有利于救济被害人物质或者精神上所受到的伤害,也有利于犯罪人或者被害人不因生活陷入贫困而再度犯罪。将刑事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刑法的一种基本救济手段,不仅对刑事被害人的损害,减轻其痛苦,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能在制裁和预防犯罪行为上发挥作用,更好地体现刑罚个别化的刑事矫治政策。为了更好地解决赔偿资金的来源,可以设立一个专门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基金,其来源一是依法对犯罪者所科处的罚金或者没收的财产,其二也可以广泛吸纳社会捐助,这一来源对犯罪者无力赔偿的情形下尤为适用,可以更好地实现被害人的权利。

(五)应明确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为了更好地实现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刑法中可就如下方面作出规定: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特征、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操作;同时明确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规定刑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方法;另外还可以规定倘若被害人在主观上有过错的,可以适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犯罪人的赔偿责任,对由于被害人的故意犯罪而引起对其实施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应当免除犯罪人的赔偿责任。

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作为刑法的一种基本救济手段予以确立、完善,可以更好的维护刑事被害人的损害,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从而也更有效地预防和制裁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6月04日 10: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防卫过当损害赔偿范围
    1、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2、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3、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第1条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4、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但是如果构成刑事犯罪的,则没有精神损失费。一、湖北交通事故八级伤残赔偿标准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
    2023-03-05
    421人看过
  • 婚姻损害赔偿标准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法律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标准,但是在赔偿损失时法院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过错方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过错产生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过错行为造成的后果。(4)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5)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一、一般精神损失包括哪些一般精神损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二、校园欺凌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校园欺凌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标准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2023-03-26
    490人看过
  • 婚姻损害赔偿条件
    一、婚姻损害赔偿条件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
    2023-04-15
    288人看过
  •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员工人身损害,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谓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雇主都承担全部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就算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也不影响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法律条文: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无过错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被帮工人责任)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3-06-05
    434人看过
  • 婚姻损害赔偿条件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离婚赔偿标准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离婚赔偿标准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离婚赔偿标准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离婚赔偿标准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离婚赔偿标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
    2023-02-25
    358人看过
  • 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指南
    雇主责任是无过错责任,所谓雇主的无过错责任,就是说雇员不论是否存在过错,雇主都承担全部责任,从法律的角度,就算雇员存在重大过失,也不影响雇主的全部赔偿责任。法律条文: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主无过错责任)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被帮工人责任)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
    2023-06-08
    90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婚姻损害赔偿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 婚姻损害的赔偿标准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13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包括:因收集对方有重婚行为证据的花费、起诉费、律师费等等直接的物质损害。 (二)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依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害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 婚姻损害赔偿的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6
      关于婚姻损害赔偿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关于婚姻损害赔偿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
    • 婚姻损害赔偿的情形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26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因上述原因导致离婚,提出损害赔偿的: 1、必须是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 2、必须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 3、必须是在提出离婚时提出,即:离婚才能提起赔偿,赔偿必须在离婚的前提下提出,只提赔偿不提离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
    • 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
      广西在线咨询 2022-10-09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