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林首创的缔约过失责任理论在其产生后的140多年里,对各国的立法、司法及学说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德国作为该理论的发源地,不仅最早进行了系统的研究,而且将其纳入了立法。在1900年《德国民法典》制订之际,上述理论引发了一场争辩。多数起草人认为,该理论不宜全盘接受而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只能在特殊情形下予以承认,故《德国民法典》最终仅规定了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几种情形,具体包括:
1、因错误的撤销、传达不实或缺乏真意而无效(第122条);
2、自始客观不能而无效(第307条);
3、无权代理(第179条);
4、因非真意而契约无效(第118条)。上述情形下,对信其为有效而受损害者,应负信赖利益之赔偿责任。但由于上述立法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德国判例及学说逐步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将其发展为一般原则,且形成制度。德国著名法学家拉伦茨指出:“缔约过失责任,与其说是建立在民法现行规定之上,毋宁认为系判例学说为促进法律进步所创造的制度,经长久反复之适用,已为一般法律意识所接受,具有习惯法之效力。”[9]于是,2002年1月1日生效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典》对原《德国民法典》中缔约过失责任之规定进行了修订。该法典第241条第2款规定,“债之关系可以使得合同任何一方负有对另外一方照顾其权利、法益及其利益的义务。”第311条第2款规定,“本法第241条第2款所规定的负有义务的债之关系亦可通过如下方式成立:1、开始合同磋商;2、合同一方当事人之于一种类似法律行为的关系而赋予或信赖合同另外一方当事人影响其本人权利、法益的机会时的合同准备;
3、其他类似的交易接触。”该条第3款还将缔约过失责任扩及缔约当事人外的第三人。[10]
希腊与意大利均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般原则加以规定。1940年《希腊民法典》第197条规定:“从事缔约磋商之际,当事人应负依诚实信用及交易惯例的要求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第198条规定:“在为缔结契约磋商之际因过失致使相对人遭受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即使契约未能成立亦如此。”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第1337条规定:“在谈判和缔结契约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该法典第1338条、第1398条、第1440条、第1578条、第1812条及第2043条则分别规定了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情形。[11]
瑞士、日本等国家亦相继吸纳了缔约过失责任理论。[12]而在我国台湾地区,其民法典债编条文第245条之一规定:“契约未成立时,当事人为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于非因过失而信其契约能成立致受损害之他方当事人,负赔偿责任。一、就订约有重要关系之事项,对他方之询问恶意隐匿或为不实之说明者。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经他方明示应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漏者。三、其他显然违反诚实信用方法者。”其增订理由指出:当事人为订立契约而进行准备或商议,即于相互信赖之特殊关系中,如一方未诚实提供资讯、严重违反保密义务或违反进行缔约时应遵守之诚信原则,致他方受损,既非侵权行为,亦非债务不履行之范畴,现行法对此未设有赔偿责任之规定,有失周延。为保障缔约前双方当事人间因准备或商议订立契约已建立之特殊信赖关系,并维护交易案例,台湾地区实有规定之必要,爰增设第一项规定
-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如何认定缔约过失责任?
265人看过
-
【缔约过失】缔约过失损失的确定
469人看过
-
缔约过失责任认定原则与缔约过失合同
268人看过
-
民法典的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缔约过失的类型
208人看过
-
什么叫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又有哪些
471人看过
-
缔约过失构成要件是什么,缔约过失的责任
370人看过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可以约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 更多>
-
怎样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天津在线咨询 2021-04-061、缔约过失行为人须有主观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这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观要件。 2、必须实施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 反契约义务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先契约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而产生的法定附随义务,主要是告知、协作、照顾、忠实等义务。这些义务不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违反这些义务
-
缔约过失及其责任概述海南在线咨询 2024-11-2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应尽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遭受损失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根据通常的观点,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成立后不符合法律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而违反义务,因而为法律所不能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包括
-
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怎么赔偿贵州在线咨询 2023-05-10一、如何适用缔约过失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42条规定,因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情况下,恶意进行谈判,使合同不能成立或者不能生效,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所谓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谈判只是个借口,目的是损害他人利益,恶意地与对方进行合同谈判。 2、在订立合同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在订立合同的
-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是什么四川在线咨询 2022-03-06一、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责任形成条件不同。从责任形成条件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而产生的责任,它以合同关系的存大为前提条件。而缔约过失责任则适用于合同订立中及合同不成立、无效和被撤销的情况下。2、责任性质不同。从所违反债务的性质和类型上来看,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债务,是一种约定义务,其核心为给付义务;而缔约过失责任则是违反了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其核心是随义务。由于这两种债务在性
-
什么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安徽在线咨询 2022-02-1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合同虽然成立,但因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权利、知识产权损害时依法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区别表现为: 1、责任形成的基础和条件不同。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