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别因认识模糊进误区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53:05 299 人看过

误区1:只要维权法院就会受理

1997年起,从山东到新疆务工的王强一直在乌市一家建筑公司打工。2014年,王强年满60岁,因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养老保险,他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干了十几年,什么也没有!王强起诉建筑公司称,该公司没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其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法院审理后,以王强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裁定驳回他的起诉。

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王强的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姚国文说,2011年7月之后,用人单位没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向上述机构主张补缴,法院不再受理其关于损失赔偿的请求。

姚国文补充说,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补正人事档案内容、要求办理退休手续、要求确认工龄等请求,也都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应向人民法院提出。

误区2:个人原因离职能讨补偿金

2010年6月,徐擎在一家药店上班。药店内有3人,老板没为我们缴纳社会保险费。2014年11月,徐擎因怀孕提出辞职,她在离职申请表上填写的离职理由是个人原因。2015年3月,徐擎申请劳动仲裁称,因该药店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其提出辞职,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药店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受理后,驳回了徐擎的诉求。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的,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首席仲裁员马红俊说,若劳动者以个人原因身体原因家庭原因等理由申请离职,并在此后以用人单位欠发工资、欠缴社保等为由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般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误区3:女职工三期禁止解雇

张欢是乌市一家连锁超市员工,2013年怀孕后,她多次违反超市工作制度,在上班期间睡觉,之后随意缺勤,超市以张欢严重违纪为由将其辞退。张欢认为,其处于怀孕期间,即便违纪超市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张欢诉至法院,要求超市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张欢的诉讼请求。

对于上述判决,姚国文解释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法第四十一条还规定,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裁减人员。

也就是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这种辞退限制只针对上述两条无过错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况,并非意味着绝对的单方解除限制。上述案例中,如果劳动者被证明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受女性职工处于三期的限制。

误区4:未经认定主张工伤待遇

赵立是新疆布尔津县一家旅游公司的员工,2013年8月因发生事故受伤,回到乌鲁木齐治疗休养,旅游公司向其支付了工资和医疗费。

2014年7月,赵立和公司发生纠纷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共计10万余元。因未经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院最终裁定驳回赵立的起诉。

认定工伤是前置程序。马红俊说,劳动者因工负伤的,用人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用人单位拒绝为劳动者申请,劳动者在1年之内可自行申请认定工伤。人民法院受理劳动者因工伤待遇而产生的劳动争议,以劳动者已进行工伤及伤残等级认定为前提。在社保行政部门未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主张工伤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前期受理了,经审理发现存在上述问题,也会驳回原告的起诉。

5月1日实行立案登记制后,也不是所有案件都能登记立案,上述的工伤待遇和养老保险争议,依旧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副庭长杜琼提醒,维权一定要绕开误区,如果进入误区,要维权的劳动者会遇到很多麻烦,可能错失良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6月18日 15: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仲裁机构相关文章
  • 劳动权概念:从多维度认识劳动权的内涵
    1、工作权。工作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内容包括工作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2、报酬权。报酬权即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广义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三种收入形式。报酬权包括报酬协商权、报酬请求权和报酬支配权。3、休息权。休息权即获得休息和休假时间的权利。4、职业安全权。职业安全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健康获得保障,免遭职业伤害的权利。5、职业培训权。职业培训权是劳动者获得职业训练和教育的权利。6、民主管理权。民主管理权是劳动者可以对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的权利。7、团结权。团结权是宪法和劳动法确认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团结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团结权是指劳动者组织和参加工会并保证工会自主运行的权利。广义的团结权则是指劳动者运用组织的力量对抗雇主以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团结权(狭义)、团体交涉权和罢工权。这三项权利被国外劳动法学界
    2023-07-07
    192人看过
  •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十大误区
    劳动者维权十大误区一:无论法院受理的范围如何,王某均称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于是他起诉法院,要求公司补足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最终,法院以该请求不属于法院管辖范围为由驳回了起诉,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向劳动监察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这不在法院审理范围内误解二:张某无视法定时效,于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在一家物资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张某在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起诉要求双倍工资差价。最后,法院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张某的诉讼请求超过了《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期限,用人单位自受雇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张某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能要求支付2008年6月至2009
    2023-05-07
    53人看过
  • 劳动者维权要避开哪些误区
    误区一:不考虑法院受理范围王某称公司未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为其补缴保险金,办理退休手续。最终,法院以其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为由,驳回其起诉。【点评】按现行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误区二:忽视法定时效张某2008年5月至2011年6月在某物资公司任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张某起诉主张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最终,法院以张某的请求超时效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点评】《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张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
    2023-04-29
    371人看过
  • 劳动合同岗位模糊有效吗
    一、劳动合同岗位模糊有效吗劳动合同岗位模糊一般是有效的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一)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二)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三)意思表示不真实。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四)合同形式不合法。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二、劳动合同约定模糊岗位怎么办对于从业人员来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是法律的必须,那么,工作中劳动合同没有明确工作岗位岗位模糊怎么办,这类问题的产生,首先肯定是
    2023-05-06
    77人看过
  •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清晰,劳动争议管辖权模糊
    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管辖权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劳动合同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是什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由此确定,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被申请人所在地即f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申
    2023-08-14
    443人看过
  • 厘清认识误区避免无谓诉讼——谈加班纠纷中的劳动者维权注意
    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部分劳动者一厢情愿的认为自己在工作中存在加班情形而提起索要加班工资的仲裁以及诉讼,但最终没能获得支持。上述情况的大量存在不仅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司法权威,因为败诉的劳动者往往会将败诉后果归结于法官和法院,而不是去反思自己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当。于是,事前为劳动者透彻的分析何种情形不会被认定为加班成为了避免无谓诉讼的必要手段。★举证责任并非倒置——劳动者仍需举证证明基础加班事实案例回放:胡先生于2008年5月1日入职翰方网络公司担任程序开发总监一职。2009年7月7日,双方签订有效期限自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7月1日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胡先生的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胡先生在翰方网络公司实际出勤至2009年11月19日,翰方网络公司未支付胡先生2009年11月工资。胡先生主张在职期
    2023-06-07
    269人看过
  • 劳动诉讼中的维权误区有哪些
    1、对诉讼的时效把握不准。相对于民事官司,处理劳动争议对时效要求的时间相对短一些,有些当事人并不了解这些,往往因申诉时效已过而失去打官司的机会。2、诉讼主体错误。一些申诉人所指的被诉人不是义务主体,仲裁员告知变更后,又不愿变更被诉人,其结果只能败诉。3、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问题。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法律不仅不支持违反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而且还要依照法律制裁。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国家强制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时,就会导致当事人“有理”输官司。4、漫天要价,请求不当。虽说劳动争议仲裁不像法院那样以标的多少确定仲裁费用,但不着边际地漫天要价,对申诉人还是有影响的,既有可能多缴仲裁费,又可能给仲裁争议的处理人为设置阻力,最终导致申诉人的期望值过高而“虽赢尤败”。
    2023-06-14
    456人看过
  • 目前检测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认识
    1、只抽查线路的绝缘值是否大于等于0.5MΩ,而忽视插座中线路安装情况的检测(比如左零右相是否正确、连接是否牢固、是否缺失专用保护线等)。2、在进行电气绝缘检测时,只重视相线—零线、相线—保护线间绝缘电阻值的检测,而忽视分支回路零线—保护线间绝缘值的检测。3、进行接地电阻测试时,只在测试点处和避雷带处进行检测,而忽略了重复接地电阻值的检测。一、相应改进的检测措施:1、目前,在各建筑电气安装工程中,施工单位的安装电工素质水平参差不齐,有的连“左零右相”的概念都不甚了解。另外,本人在检测中经常发现在卸下插座时,插座中的接线也随之脱出的情况,显然是因为接线不牢固所致。第三在很多装修工程中,施工方为图方便或者偷工减料,在插座中只连接相线与零线,不装保护线,这对使用功能不存在影响,却存在安全隐患。因此,在检测绝缘电阻时,不仅要检测线路的绝缘值,而且应检测插座接线是否符合“左零右相”的标准,连接是否紧
    2023-03-28
    74人看过
  • 劳动者维权之年休假3大误区
    本报9月25日讯(记者宋晓晖)今年中秋节和国庆节假期被网友戏称为最零散假期,同时也引发了人们对休假权的关注。记者今天采访了解到,目前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在法律理解方面存在很多误解。律师提醒劳动者在维护年休假休息权益或补偿权益时应详细了解法律规定,避免走入误区。误区1在同一单位工作满1年才能休假王先生在一家餐饮公司工作了1年零9个月后,跳槽到某酒店,19天后向酒店申请要求休年休假。但他被告知,只有在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才能休年休假。海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迪认为,按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无论是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还是在不同单位累计工作时间满1年的都可以休年休假,不需要在新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员工在原单位当年已经休过或部分休年休假,到了新单位后,仍可按规定再休年休假。不过,当年在新单位年休假的天数需要按规定折算后确定。折算的方
    2023-04-22
    235人看过
  • 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
    一、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1、法定时效无期限。2、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3、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4、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5、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6、对劳动报酬约定笼统。7、人原因离职能讨补偿金。8、拥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二、劳动维
    2024-02-06
    59人看过
  • 事实劳动关系的几个常见认识误区
    [摘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没有订立的,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不存在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常常对涉及事实劳动关系中涉及的权利义务产生认识上的误解。本人试图对几个常见的认识误区进行阐述,以对事实劳动关系法律制度进行简单地介绍梳理。[关键词]劳动法事实劳动关系劳动者权益根据法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由劳动法进行调整。在实践中,劳动关系的确立一般有两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通过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另一些情况下,尽管双方没有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但是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并以此获取劳动报酬的,双方依旧可以成立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依旧受到劳动法调整。这就是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成立的法律基础是,平等民事主体有权以书面约定以外的形式(如口头形式或者行为
    2023-06-05
    225人看过
  • 对刑事司法中司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的模糊认识
    罪刑法定主义的核心命题是以法律支配司法权力,法律在这里作为一种社会控制手段,乃是人类社会进程中的一种必然的选择。欧洲诸国对法官阶层在资产阶级革命中的反动作用深恶痛绝,基于其独特的司法传统,始终以怀疑的眼光打量法官,所以这些国家选择了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绝对的法定主义要求法官严格按照法律来判案,不允许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如贝卡利亚就指出:严格遵守刑法文字所遇到的麻烦,不能与解释法律所造成的混乱相提并论。这种暂时的麻烦促使立法者对引起疑惑的词句作必要的修改,力求准确,并且阻止人们进行致命的自由解释,而这正是擅断和徇私的源泉。一部法典业已厘定,就应逐字遵守,法官的唯一使命就是判定公民的行为是否符合成文法律。⑥但是,这种绝对的罪刑法定主义虽然排斥了法官的自由裁量,但同时也完全排除了对个别公平和正义的保障。因为即使是罪名相同的犯罪也会在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上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导致对
    2023-06-11
    110人看过
  • 如何避免劳动者维权的常见误区
    误区一:不考虑诉求是否属法院受理范围。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起诉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该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误区二:忽视法定时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再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亦即本案中张某只能主张2008年6月至2009年5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是,法院认为,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
    2023-04-21
    169人看过
  • 劳动者对带薪年休假的几大认识误区
    我国法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凡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自从我国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后,劳动者纷纷选择七、八月暑假期间休年假,与家人、朋友外出度假旅游放松身心。然而,由于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年休假制度的法律理解方面存在认识误区,使劳动者的年休假休息权益或补偿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误区一:换单位员工年休假天数按在新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重新计算《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
    2023-04-22
    418人看过
换一批
#仲裁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仲裁机构是依法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机构。它由当事人自愿选择,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对纠纷进行公正、公平、合理的解决。 仲裁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能够为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的纠纷解决途径。... 更多>

    #仲裁机构
    相关咨询
    • 劳动合同能模糊吗?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0-15
      不可以,一定要明确。 企业在招工过程中,企图用“生产工作”、“生产岗位”等字眼进行模糊处理,而法院审理这么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时候,对企业约定模糊岗位的做法给予否定。
    • 劳动诉讼中的维权误区
      海南在线咨询 2022-10-20
      是否属于法院受理王某起诉某科技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到法定年龄无法办理退休。法院以王某的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为由而裁定驳回。释法:劳动者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应向劳动监察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是否绝对禁止解雇会计徐某在怀孕期间多次违反公司对财会人员的制度要求,给公司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失,后被辞退。徐某起诉但未获法院支持。释法: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
    • 一、提起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三大认识误区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20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数量有所增长。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主要目的有以下两点: 1.依此作为认定工伤或享受相关待遇的前提。 2.以此作为要求连续计算工龄、补缴社会保险费、支付工资或生活费、支付经济补偿、办理退休等的前提。经调研,笔者发现目前劳动者存在以下三大认识误区:将档案存放关系与劳动关系混淆。有人误以为档案放在何处就是和哪个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有的劳动
    • 消费者维权的错误认识有哪些?
      新疆在线咨询 2023-03-09
      消费者维权的错误认识: 1、所有消费都可以投诉,《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因此,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于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2、所有购买商品都可投诉,两种情况下,购买的商品出现问题,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一种是超过保修期的商品。一是指使用不当、人为造成损坏。 3、商品、服务有许可假一赔十。
    • 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是怎样的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13
      劳动者维权常见误区: 1、法定时效无期限。 2、自愿放弃权利可再主张。 3、诉求都属法院受理范围。 4、未经工伤认定主张权利。 5、劳动者可随时主张权利。 6、对劳动报酬约定笼统。 7、人原因离职能讨补偿金。 8、拥有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