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man公司目前提交的申请,我方代理人认为申请程序存在以下缺陷:,这足以使贵法院拒绝承认**曼公司的申请:
1.**曼公司的申请书不是由**曼公司自己签署的,而是由其律师翁*钟签署的,尽管代理人注意到**曼公司已赋予其翁*钟律师某些权利,代理人认为,如果一方向法院主张权利,该方应亲自申请并签字。在上述情况下,本诉讼申请无效,贵院可依法拒绝承认。如何识别这一点由贵院决定
2.到目前为止,我公司还没有看到益都满的合法存在,比如**man公司的商业登记证。如果yidoman不能表明其主体的合法存在,其所谓的申请当然无效
上述情况还与**man公司与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以及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有关。根据任何已知国家的法律和惯例,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权利和行为能力,所涉及的合同(包括仲裁协议)无效,可可协会不能根据所谓的仲裁协议进行仲裁,且争议涉及的裁决无效
3.申请人明确申请(注:本意见书中提及的伊杜曼的申请并不意味着我公司和我方代理人承认翁*钟律师签署的申请是完全合法代表伊杜曼的申请,仅为便于书写,下同)承认并执行合同编号为50503的仲裁裁决,但本案中没有该编号的仲裁裁决,只有可可协会裁决aa03920。由于裁决是案件能否进入承认和执行程序的首要先决条件,而且皮肤不存在,头发也没有附着,申请人的申请当然没有申请裁决,根据《纽约公约》第4条第2款,“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中使用的语言不是援引裁决的国家的官方语言,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一方应准备此类文件的译本。译文应由公共或宣誓翻译员或外交或领事官员认证。”,但是,代理行注意到,翁*钟律师提供的裁决没有外交或领事人员对裁决的认证,相关认证只是对翻译人员身份的认证。该奖项的认证不同于该奖项译者的认证。可可协会的仲裁程序严重违反了其自身的仲裁规则、英国《仲裁法》(1996年)和《国际仲裁示范法》,未能将仲裁员的任命或仲裁程序正确告知我公司,未能将我公司的权利告知我公司,未能使本公司享有其应有的权利,因此,根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可可协会作出的裁决不予承认和执行
1.可可协会向我公司发出**曼公司的仲裁请求时,向我公司表示已选定三名仲裁员,并表示是根据《可可协会规则》第23.3(d)条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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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规则是仲裁机构制定的,用于规范仲裁程序和仲裁行为的规则。它是仲裁程序的基础,规定了仲裁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方式、时限等内容,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公平、高效进行。 仲裁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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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仲裁裁决与外国仲裁裁决怎样才被承认执行?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4《纽约公约》以排除的方式规定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如果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裁决具有公约规定的排除情形时,被请求执行国家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即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拒绝予以承认和执行: 1、仲裁协议无效。 2、未给予适当通知或未能提出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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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仲裁裁决承认及执行论内容简介是什么?辽宁在线咨询 2023-11-20依据《纽约公约》对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结合我国仲裁裁决在外国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实践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申请承认及执行的实践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全面阐述了如何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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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有什么?广西在线咨询 2023-12-22《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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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被强制协行承认执行国外仲裁裁决山西在线咨询 2022-03-21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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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如何申请国外仲裁机构?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0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在中国申请承认和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应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需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六条,只有已得到中国法院裁定承认的仲裁裁决才可向中国法院申请执行,承认与执行既可同时申请也可分开申请,但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