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若股东想要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则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若股东想要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则应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解 散 公 司 诉 讼 中 , 如 何 通 知 其 他 股 东 参 加 诉 讼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解散公司诉讼中,其他股东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参加诉讼或者承认公司解散的诉讼请求。其他股东未提出参加诉讼或者承认公司解散的,视为放弃诉讼请求。因此,在解散公司诉讼中,其他股东有参加诉讼的权利,但若未提出参加诉讼或承认公司解散,则视为放弃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规定,若股东想要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则应以公司为被告。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因此,在解散公司诉讼中,其他股东有参加诉讼的权利,但若未提出参加诉讼或承认公司解散,则视为放弃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
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原告以其他股东为被告一并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将其他股东变更为第三人;原告坚持不予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对其他股东的起诉。
原告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股东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申请以共同原告或者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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