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
1、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第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完成科研开发工作并产生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成果。
第二,技术开发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要式合同。
第三,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须共担风险。
2、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的归属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如果合同中对此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以下原则处理:
第一,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方。研究开发方取得专利权的,委托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方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归合作各方共有,但合作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研究成果为非专利技术的,其使用转让及利益分配办法,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未约定的,合作各方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
第三,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当事人均有使用和转让的权利,但委托开发的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3、技术开发中的风险负担及通知义务
在技术开发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当事人一方发现前述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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