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彬诉得胜镇卫生院等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医疗错误损害赔偿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5 21:10:38 69 人看过

原告:严彬,男,生于1988年10月4日。

法定代理人:胡祥群,女。

被告:泸县得胜镇卫生院。

被告:刁正碧,男,泸县得胜镇玉伏村个体医生。

1994年8月20日,被告泸县得胜镇卫生院(以下简称得胜镇卫生院)向被告刁正碧发放了预防接种儿童疫苗药物。刁正碧于同日通知原告严彬接受预防接种。次日,严彬在其父严维春(已故)带领下,到刁正碧处接受预防接种。刁正碧用同一棉球消毒后,用同一针管在严彬臂部和右臀部各注射一针疫苗针药,并让严彬服用糖丸一粒,未向严维春告知接种后的注意事项。同年10月上旬,严维春发现严彬被注射臀部部位有一茶杯大小的红肿硬块,即将严彬带到刁正碧处诊疗,并告知是预防接种后的反应。刁认为系一般反应,遂采用膏药为严彬贴敷治疗。2个月后,肿块未见消除,反而变大。同年12月底,严彬去得胜镇卫生院治疗,其父告知医生肿块系预防接种后的反应。但治疗2个月仍未见效,该院杜琴医生将严彬脓肿部切开,引流出桃花脓液约300ml,未诊断病因即为严彬换药治疗。严彬在得胜镇卫生院产生医疗费8

1、9元。严彬的父亲严维春向得胜镇卫生院分管卫生防疫工作的胡明荣医生反映,严彬脓肿系预防接种后发生,要求处理。胡通知刁正碧调查了解情况后,主持严、刁二人进行调解,达成各自承担50%的医疗费和刁正碧继续为严彬医治的口头协议。两个月后,严彬动手术处的切口仍未愈合。严维春将严彬转本村个体乡村医生晏绍北医治1月,未见好转,再转得胜镇卫生院间隙性诊疗2月余(未有诊疗记录)未治愈。该院建议严彬转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治疗。1995年6月11日,泸县福集中心卫生院对严彬施行“右侧臀部脓肿慢性窦道切除术”,术后住院12天,切口基本愈合出院,产生医疗费443元。出院诊断:右臀脓肿愈合后形成慢性窦道。1995年9月,严彬开始出现间隙性发热。10月,出现下午高热,体温高达40度不退,并伴有右腿疼痛。10月17日,严彬到泸州医学院附属医疗就诊,门诊以“败血症”收入儿科住院治疗。12月11日以“右侧化脓性髋关节炎、败血症”转骨科治疗,12日晚进行手术引流,治疗中发现低位性肠瘘。1996年1月2日转该院儿外科住院治疗。同月4日,严彬之父未经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同意,自行将严彬转到泸县人民医院外科住院治疗。泸州医学院附属医院为严彬补办的出院诊断为:1.脓毒性败血症;

2、左胸腔积液;

3、右髂窝脓肿,由病原菌从右臀部注射部位化脓感染灶入血后大量繁殖并产生毒素所引起。严彬在该院产生医疗费9390.87元。从1996年1月4日至同年5月7日,严彬在泸县人民医院共住院治疗123天。该院起初仍按脓毒败血症治疗,经二次会诊后决定进行剖腹探查,发现后腹膜粟粒样结节,并发现长期不愈的瘘口深达右脊柱旁经骶前达盆腔即骶骨前,经抗结核治疗,切口愈合后出院。泸县人民医院诊断:严彬患右髂窝及盆腔TB(结核)性脓肿。严彬在泸县人民医院产生医疗费19435元。严彬先后共住院治疗210天,发生医疗费29886.89元、护理费1728元、交通费263.70元、住院伙食及营养补助费1080元,共计32958.59元。

原告严彬为上述医疗等费用的负担,向泸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得胜镇卫生院委托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给其打预防针,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后又错误诊疗,给其造成人身损害。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误工、护理等费,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得胜镇卫生院答辩称:我院发放疫苗给个体乡村医生刁正碧为适龄儿童预防接种,是合法行为。刁正碧的业务和经费都是自行负责,即使打预防针发生异常反应或事故,也与我院无关。我院为原告切脓引流及医治切口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院的赔偿请求。

被告刁正碧答辩称:原告所诉我为其打预防针引起感染,并错误诊断医疗不是事实。原告的病变是其法定监护人未及时采取治疗措施所致,与我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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