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民法典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强调合同主体和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此特定当事人即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传统民法典理论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基于信赖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它强调合同主体和效力的相对性,即只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此特定当事人即为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任何第三人不产生拘束力。
涉他合同满足了当事人特殊利益需要,有利于交易的便利和快捷,它至少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便利当事人。涉他合同涉及到三方当事人,若按一般合同订立,通常至少应签订两份合同。例如,为第三人利益而签订合同,一份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另一份是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合同有效成立后也要履行两次,一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给付,另一次是债权人将其所获的利益向第三人给付。而涉他合同仅需一个合同,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一次合同履行,即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极大地便利了当事人,降低了交易成本。
其二,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如在第三人给付合同中,若第三人愿意接受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涉他合同中设定的义务,其是对自己私权的处分,属于私人意思自治的范畴。法律不应予以强加干涉。
其三,现代交易强调快捷、便利,涉他合同极大地简化了交易程序,有利于降低社会成本。
涉他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涉他合同的概念
1、涉他合同,一种格式合同,也称除了当事人之外另外还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以订约人是否仅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为标准,可分为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2、根据是为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享有权利还是义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双务合同中的义务由订约人承担,但是权利归第三人享有,比如A到花店买花却对花店老板说把花邮寄送给自己的女朋友。
第二种情况是,合同的订约人与相对人约定,其所承担的义务由第三人履行。如A委托快递公司送
快递给B,但是快递费用由收件人现场支付。
涉他合同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约定了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涉他合同的基本效力
1、第三人利益合同:
(1)由于给付合同相对独立于原因合同,第三人基于第三人约款直接取得合同权利。第三人有直接向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权利,第三人亦有义务按合同约定及时接受给付。
(2)债权人根据补偿关系有权请求债务人其向第三人给付,但不能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给付,因为根据第三人约款,债权人已将此利益处分给第三人。
(3)当债务人不履行给付或给付有瑕疵或加害给付给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害时,第三人仅有权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要求损害赔偿,而无权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因为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是给付关系,仅具有履行利益,而不是实际拥有的完全债权。第三人的这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被称为“双重请求权”。
2、第三人给付合同:
(1)第三人约款生效后,第三人直接承担向债权人的给付义务。债权人亦有对第三人请求直接给付权利。
(2)债务人根据补偿关系有权为保障或实现债权人利益,请求第三人向债权人给付或赔偿。
(3)当第三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须通过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主张。
(4)第三人可依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情形拥有抗辩权,与债权人直接请求权相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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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的履行是否涉及第三人,可以分为束己合同和涉他合同。束己合同是当事人为自己约定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狭义的涉他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涉他契约为其内容涉及第三人的合同。涉他契约之涉他,仅指债务人有义务使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及第三人有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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