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电子厂工伤职工张某因要求单位支付两份伤残就业补助金向文登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申请。
张某2010年2月入厂,2011年3月发生第一次工伤事故,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确认为八级。2012年10月,张某再次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能力障碍程度确认为十级。2013年4月,张某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两份伤残就业补助金,其理由是本人在单位因工负伤两次,理应享受两份,但遭到单位拒绝。
本案的症结系张某不了解国家有关政策所导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伤残就业补助金只能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的最高伤残级别,不应领取两份伤残就业补助金。所以,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后享受的工伤待遇应按照最高伤残级别即八级来计算。经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该厂按照伤残等级八级给付张某相关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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