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的核心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5 14:31:42 497 人看过

我国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一个体系,这个体系是由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无过失责任原则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不同的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也是这三个,也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处理一般侵权行为中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由主观上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主观上的过错是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的基本要件之一,缺少这一要件,即使加害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事实,并且加害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也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处理某些特殊侵权行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学生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学生人数损害赔偿的一般处理原则

第一,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应当由学校承担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基本赔偿主体,是学校。确定了学校承担责任之后,学校应当按照人身伤害赔偿的办法,承担赔偿责任。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学校未尽职责,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使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应当是造成未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赔偿,以及未成年学生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赔偿,还有第三人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时的补充赔偿。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责任,最主要的针对对象是未成年学生。只有未成年学生对自己的安全或者行为缺乏识别能力,或者没有识别能力,学校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因为重大过失,造成成年学生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责任。因此,可以确定的原则是:首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过失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这种赔偿责任应当有所限制,学校有较大的过失者,才承担赔偿责任;再次,对已经成年的学生,受到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有重大过失者,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属于学生及其学生法定代理人(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的责任,由学生法定代理人承担,或者学生生活费供养者承担。学生由于自己的过错,或者属于学生法定代理人监护不周造成的人身伤害,应当由有过错的学生法定代理人承担责任,与学校无关。已经成年的学生因为自己的过失,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应当由自己承担责任,自己没有赔偿能力的,由其生活费供养者支付。这是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不能将这种责任转嫁给学校。

第四,属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的,应当由有过错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基本含义,赔偿责任应当由有过错的行为人承担责任。第三人由于自己的过错,造成学生人身伤害,或者学生伤害他人,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对于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责任,其他人也有责任的,应当分担赔偿责任。对一个损害的发生,有两个以上的原因的,应当根据各个责任人的不同过错和行为的原因力,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损害的发生,学校、学生及其法定代理人、第三人都有责任的,应当比较过错和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不够成共同侵权责任的,按份承担责任。

第六,学校在为学生伤害事故投保的,学生伤害事故发生之后,应当首先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如果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尚有不足部分,不足部分应当由学校承担补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出资人或者设立人决定解散;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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