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房屋程序是怎样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17:21:27 75 人看过

一、政府征收房屋程序是怎样的

1、发布征收公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的范围。

2、登记调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3、制作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要进行社会风险性评估。

4、评估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

5、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6、签订补偿协议。

二、农用地转用审批

农用地转用审批是从保护农业生产的角度,对农用地专门设置的一个控制土地用途的审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限集中于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建设项目的性质、是否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等来具体划分。

同时,农用地转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第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二,确属必需占用农用地,并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确定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第三,占用耕地的,方案符合土地整理开发专项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第四,城市和集镇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还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因此,在进行土地征收时,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应当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如果被征收人的农田被征收,应当特别注意。

三、土地征收审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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