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复发还需要认定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4 22:11:48 100 人看过

工伤复发是需要认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工伤复发经认定后才可以向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工伤复发的认定,劳动者需要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人社局提出申请,超过一年,人社局将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的申请。其中,进行工伤认定申请需要提交的资料有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再次鉴定。

一、工伤复发需要什么证明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复发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

鉴定机构会向工伤人员以及用人单位出具《工伤复发确认申请表》,工伤人员或用人单位填写表格。

2、《工伤认定书

想得到工伤认定书需先去工伤人员工作当地的单位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工伤认定书是指职工因工受伤后,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出具的法律文书,用来证明该职工是否因工受伤。据法律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

(1)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申请表是由工伤人员或用人单位去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拿;

(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务合同或者口头协议达成的劳动雇佣关系的证明材料;

(3)由医疗机构诊断的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鉴定结论书》

工伤人员或用人单位拿着以上材料去医院要求其出具工伤伤残鉴定证书,再去社会保障局拿工伤鉴定结论书。

4、《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

根据相关规定,工伤人员经医疗鉴定机构鉴定后,原受伤的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给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

5、到诊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拿取诊断证明和相关材料

另外,假若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会当面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诉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哪些材料。申请人再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会受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认定为工伤复发也要在工作时间

不是的,工伤复发后,劳动者需要进行治疗的,是没有时间规定的,经过鉴定需要工伤复发的,可以享受相关的待遇。

所谓工伤复发,是指工伤人员经治疗,伤病情已稳定或相对稳定一段时间后,又在原工伤部位(伤口)出现与原工伤致病因素有关的活动性病灶和明显体征。需要说明的是,复发疾患需与原工伤部位有医学上的必然联系或相一致性方可确认。如因工负伤致股骨头、颈骨骨折,经治疗后骨折愈合,但若干月后原工伤部位出现缺血、坏死等。

为尽量简化程序,方便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对于通过一般的医疗诊断,能够明确认定系工伤复发或能够明确排除工伤复发情形的,不再需要进行工伤的工伤复发确认。只有在争议较大时,可提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在具体问题处理上,可通过向有关医疗机构的医疗专家进行咨询方式解决这一问题。

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交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向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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