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重庆4月10日电(朱薇)职工生病请假被单位以旷工名义扣发工资900余元,职工不服以单位规章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为由起诉到法院。日前,重庆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单位的规章未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或以其他方式向劳动者公示,不具备民主性质,判决该单位支付已扣发的职工工资。
经审理查明,1996年,周女士受聘到一单位工作,并于2006年与单位签订了聘用合同书。双方约定在合同期内,周女士享有相关的公休假日和女工保护待遇,若非因公负伤和患病,其待遇按国家及重庆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去年2月期间,周女士因病先后两次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并在出院后按照医嘱休息三周,随后正常上班。在患病期间,周女士均向单位递交了病假请假条。上班后,周女士因病假期间的工资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单位认为周女士请假前往医院住院治疗,并未按单位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提交病历材料,因而不符合规定,应当按照旷工处理,并召开会议对周女士的病假一事作出讨论处理意见,扣发了其相应的工资。后来,周女士在与单位协商未果并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病假工资。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作为劳动者,享有劳动法和《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赋予的权利,即职工患病应当接受治疗,停工治疗期间实行医疗期制度,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书对此也进行了明确约定。原告因患病住院治疗是事实,且向被告单位多次请假,可以证明原告请假治疗的程序和事由均是符合规定的。而被告单位对原告作出的“以病假名义扣其旷工期间工资”的处罚所依据的管理制度,仅由该单位的中层以上干部讨论通过,并未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以其他方式向其他劳动者公示,不具备民主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制度不应当作为处罚依据。所以,原告病假期间应当按照重庆市企业职工病假待遇暂行规定享受病假工资,即“职工患病,医疗期内停工治疗在6个月以内的,其病假工资连续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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