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规范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自2002年7月1日起,本市对补充住房公积金设置缴存上限,各缴存单位和受托银行应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政策。考虑到现阶段住房分配制度改革正在深入展开,部分单位将住房分配货币化以补充住房公积金形式实施,缴存金额较大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调整200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额上、下限的实施意见》,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单位应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申请书主要内容:经社保核定的职工缴存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基数和核定基数清册、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人数和金额,并注明理由。
二、申请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单位应提供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住房货币化分配方案应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单位为职工缴存的超额补充住房公积金,原则上不应超过单位为职工申报工资基数的15%减去单位按缴存限额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后的差额部分。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ОО二年七月四日
关于审批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的操作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限额问题的通知》(沪公积金[2002]59号文)的精神,现对需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职工的审批事项明确如下:
一、单位申报程序
1、单位在基数调整期间申请突破本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应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柜面领取《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上限审批表》、《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超上限职工月缴存额核定表》,并领取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盘片。
2、单位申请以一次性方式补缴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柜面领取《一次性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次性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核定表》。
3、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商同级职代会或工会(无职代会或工会的由职工集体签名)后,单位提出部分(或全部)职工需突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申请。
4、单位应制订住房补贴方案,经职代会(工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或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5、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审批。
二、单位申报材料
(一)单位在基数调整期间申请突破本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的,应向市中心申报以下材料:
1、单位2002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超上限缴存申请书。
2、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住房补贴方案。
3、《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超上限审批表》、《年度补充住房公积金超上限职工月缴存额核定表》以及已录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盘片。
4、2001年度《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2001年度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申报表》。
(二)单位以一次性方式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的,应向市中心申报以下材料:
1、单位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2、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改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住房补贴方案。
3、《一次性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次性补缴补充住房公积金核定表》。
4、历年《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工资基数申报表》和《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工资总额申报表》。
三、市中心审批程序
1、市中心指导协调处在单位提供申报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审批答复。审批工作日如需延长,应告知申请单位。
2、凡符合条件的单位,指导协调处应逐一核定金额;如单位采用按月汇缴方式的,指导协调处负责按审批额对单位调整盘片中超上限人员的月缴存额进行调整。
3、如果单位情况特殊,须由指导协调处审核后报市中心领导审批。
4、通知单位到所在建行区(县)支行基数调整网点进行调整或补缴。
单位如需咨询有关政策口径,可致电63843088转指导协调处或63846302。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02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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