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些政府应主动公开,否则可能有猫腻
以下这些文件是否具备意味着征地拆迁是否合法,且以下的文件都属于政府主动公开的文件!若政府不主动公开下列关于征地手续的文件,提出公开要求但相关部门并未理会或一再推脱,被征收人应当考虑其中涉及的征地程序是否合法。
(1)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市县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建设用地批准书。
(2)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包括拟征地补偿安置听证告知、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
(3)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征地拆迁的原因
“公共利益”是征收的基本前提。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正式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该条明确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只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这就明确了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
3、土地被征收必须获得的审批
国务院审批:
(一)征收基本农田的或者征收的土地中含有基本农田的。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类型的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省级人民政府的审批:
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省政府批准征地的同时需要报国务院备案。征地权限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的,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包括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之和不足70公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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