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险等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因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确认
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效力的判定需要结合劳动合同的签订要求来确定。劳动合同条款的效力发生争议的,由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并由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法第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原则可以概括为两条,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和不违反原则,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指:
首先,劳动合同双方地位平等,双方之间不存在主从关系或从属关系
第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完全基于双方的自愿
第三,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内容由双方协商一致。一方不得将其意愿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可自由表达意愿,协商一致。所谓不违反法律法规,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条例。具体而言,它包括三个方面:主体合法性。它意味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具备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即用人单位之一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或者能够独立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经济组织。劳动者必须是有劳动能力并达到法定工作年龄(至少16岁)的公民。
(II)内容合法。劳动合同的条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终止条件、合同施工责任等,不得违反国家制定的强制性劳动标准(如最高工作时间限制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等)
(三)法律形式。《劳动法》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因此,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有效的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作为工人和雇主之间建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动产合同必须符合上述原则才具有法律效力。不符合上述原则且无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称为“无效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意见》第27条规定:“无效劳动合同是指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对双方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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