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07 09:40:34 110 人看过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是无效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引起无效的原因大体有以下几种:

1.合同主体不合格。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2.合同内容不合法,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综合上面所说的,劳动合同一般需要在用工之日的三十日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对于签订的合同需要在双方协商好之后才能处理,如果单位拒绝签订,那么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而且这笔补偿应该要按双倍的工资来进行支付,这样才能保障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过错性解约有哪些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了过错性解约的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条款,或者劳动合同虽然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已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或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为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或者数额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劳动报酬支付的时间和数额,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也有相应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要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同时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例如,《北京市劳动工资支付规定》就要求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不能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等。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

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标准和交纳方式都有着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履行代扣代缴等义务。如果用人单位违反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或者不按照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补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进行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依据。用人单位在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如果违反该规定,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此种情况下,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应当具备两个条件:

(1).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已经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有的单位规定加班可以不支付加班费、每天工作10小时、单位有权不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等内容,类似于这种规定都是违法的。

(2).用人单位的该规章制度已经实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实际执行,没有实际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也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往往会伴随其他违法情况的存在。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签订。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劳动者签订不公平的劳动合同,则该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可以请求仲裁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劳动合同法把合同无效作为劳动者解除合同的原因实际上是存在一定问题的,因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如果劳动合同本身就是无效的就谈不上解除问题。无效的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用履行解除手续。尽管如此,劳动合同法的该规定对劳动者来说仍然是具有保护意义的。根据该规定,如果因用人单位的原因签订无效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违章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其他的法条的规定内容,

劳动法上的无效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要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由此定义可知,一份劳动合同的有效与否关键看它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的条件。一方面包括所订立的合同必须遵守的条件,包括双方当事人是不是符合签订合同的条件,意思表示是不是真实等;另一方面是指合同不能存在的情况,这在劳动法的第十八条有明确的规定: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期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所以,只要是符合上面所说的要求,我们就有理由认为它合法有效,而对于其中没有约定完全的条款,可以采取事后协商或者由仲裁机关,人民法院等有关机构根据相关规定予以确定。所以没有约定薪水的劳动合同依然是有效合同。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在实践中该如何确定工资呢?《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

(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据此,在处理此类劳动合同纠纷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过劳动报酬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但所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的,应当补足差额;如果用人单位未曾支付过劳动报酬的,该劳动报酬建议以本单位同一时期,同一工种,同一岗位的平均工资水平为标准确定。

然而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劳工的合法权益,明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是应当增强法律意识,自觉按照法律的规定签订完整的劳动合同,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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