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改制岂能变成“秘密行动”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7 17:42:32 446 人看过

日前,四川省成都市一家国有控股企业的原董事长兼总经理盛晓彬,因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不断变换手法,鲸吞国有资产1200多万元,被成都市中级法院以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研所)是一家在全国医药界都很有名气的老国有企业。1997年2月,该所以其下属公司联合三家由职工集资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公司,组建了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蓉生公司),生研所控股,时任生研所副所长的盛晓彬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1998年12月,包括盛晓彬在内的近千名生研所职工集资并以20个自然人为持股代表,成立了一个蓉天有限责任公司。半年后,该公司收购了蓉生公司中生研所的全部股权,成为控股公司。2002年7月生研所收回对蓉生公司的控股权。

几经改制变脸,公司虽然恢复了国有控股身份,可企业经营管理却出现了混乱状况。从2001年到2003年8月,盛晓彬虚列各种名目从公司套取资金8800多万元,成立小金库。2002年,盛晓彬以各种名义从小金库里拨出1210万元用于炒股营利。

检察官分析——

如何才能让国资不再流失

这一发生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暴露出改制中普遍存在的管理真空和监督缺位现象。2000年以来,成都市两级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处这类案件79人,涉案总金额上亿元。从已查处的案件不难发现,一些国企经营者侵吞国有资产的手段花样翻新。

弄虚作假,人为减少企业固定资产。在国企改制过程中,原企业经营者和有关人员隐瞒债权,虚列债务,国有净资产被人为减少。

利用职权,贪占处于非正常管理状态下的国有资产。一些企业管理者利用在国企改制过程中缺乏监督检查,趁机挪用、侵吞自己保管的财物。

巧立名目,私分国有资产。四川某县酒类实业公司原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朝兴在公司改制前夕,与他人合伙炮制了一套引资奖励政策,将本单位由承建方垫支的工程款视为引资,将售房款视为创收,并擅自决定为自己发放奖金,共分掉公款7.5万余元。

暗箱操作,攫取国家给予改制企业职工的优惠。成都市双流燃料建材公司改制时,管理层故意抬高门槛,要求每位职工最少投入5万元才能成为新企业的职员,还故意夸大风险,使绝大部分职工不敢入股,管理层买断该企业后,将企业出卖,获利200余万元。

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形式虽然多种多样,但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其成因不外乎以下几种:规范企业经营和改制的相关配套措施滞后、部分国企财务制度不健全、企业经营管理者依法经营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差、国有资产监管体制不够完善等等。

检察建议——

国企改制须防暗箱操作

为有效遏制此类案件发生,在健全规制,严惩违法行为的同时,成都市检察院还建议——

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改制程序。建立改制领导小组对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破产清算组对企业外债清理回收,加大追债力度。同时,进一步规范企业管理层、中介机构、主管机构三方的权限,推动国有产权在公开的产权交易市场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保证交易公平、公开和透明。

强化对改制企业的监督。企业改制前,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应成立监督机构,对企业改制前后的资产、产权、债权及分公司或子公司资产进行严格、全面清理。同时,成立由企业职工选举产生的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督企业改制全过程,切实防止改制过程中的暗箱操作。

国企改制后可否申请破产

可以申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这意味着,首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如果不是由于经营不善造成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经营不善”的具体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其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尚不能证明为严重亏损的,不具备破产条件。至于“严重亏损”与“非严重亏损”的区别,目前尚无明确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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