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07 17:34:34 99 人看过

大连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满三个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七)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八)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九)大领失业;(十)突发事件:

大连市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怎样的

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大房金发[2009]69号2010年2月1日)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确保个贷资产安全,根据《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09]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三条所称代办银行是指中国工商银行大连市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大连市分行、交通银行大连分行。

第三条《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所称借款人如办理组合贷款业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与商业贷款的借款人可不为同一人,但借款人之间须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是指借款人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满365天,并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之日起向前推算,按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本市区域是指大连市所辖区(市)县。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子女也可以自己名义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一次贷款,且不影响子女的贷款额度,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父母双方均已退休,以父母的名义购买自住房;

2、父母一方或双方退休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

3、父母双方均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

4、一户只能办理一次此类贷款;

5、只能一位子女申请一次单人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收入稳定,没有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

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主要是指:

1、贷款当前逾期;

2、贷记卡当前逾期;

3、准贷记卡存在透支180天以上未还记录(含卡费、年费);

4、贷记卡存在近12个月内未还最低还款额次数超过6期记录(含卡费、年费);

5、单笔贷款存在近24个月内连续逾期超过6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或累计逾期超过10期记录(含担保人代还);

6、单笔贷款存在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7、贷款存在担保人代还记录;

8、近24个月内贷款存在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9、存在因信用不良被起诉的记录。

贷款申请人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的需经办事处审贷小组综合分析贷款申请人的信用、还款能力、还款意愿等情况后,决定是否给予贷款。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规定比例是指:1、借款人(包括借款人一、借款人二,但不包括其配偶,下同)若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40%;2、借款人若没有未还清的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筹资金比例按以下情况区分确定:

(1)购买商品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但建筑面积90平(含)以下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20%;

(2)购买房改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款总额的30%;

(3)购买存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但所购房屋建筑面积在90平(含)以下且房龄在5年(含)以内的,自筹资金比例可降至30%;

(4)购买无所有权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房屋交易价与评估价较低值的40%;

(5)自建住房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评估价的40%。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是指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封存、冻结、托管等非正常状态或欠缴65天以上(含65天)的,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不予贷款。

第四条《办法》第五条所称住房分别简称为:(一)商品房;(二)存量房;(三)房改房;(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五)自建房。

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房改房即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无房屋所有权住房是指座落在部队或集体土地上,无法办理国有产权证书的房屋;自建房是指个人投资建造的房屋。

《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由中心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考察、审查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方可办理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建住房(2002)217号]等有关规定,中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前,需考察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封顶,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账户开户许可证、项目中标通知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等材料的真实性,并核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合作协议》合作期限为1年,合作期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续签。续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资质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

签订《合作协议》实行属地化分级审批制度。由中心各办事处现场考察房地产项目后提出初审意见,委托贷款处审核后报中心分管副主任、主任核批。

第五条贷款程序

《办法》第八条至第十条规定中,根据购房类型不同,分别按以下程序办理贷款:

(一)商品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抵押人已婚的,需提供结婚证;如果户口簿上注明已婚、事实单身,需提供离婚证及单身声明;抵押人单身的,提供单身声明,房屋所在区域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如有特殊要求,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有关材料)、经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交房款收据原件等材料及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委托中心招标选定的代理公司代办抵押登记等手续的需交纳,下同)、预抵押登记费、抵押登记费、户籍图复制费、契税、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印花税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存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前,所购买房屋应过户至买受人名下。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及抵押人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地产买卖契约或大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房地产交易契税完税发票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三)房改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借款人、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公有住房付款通知单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售房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无房屋所有权住房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借款人所购住房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估报告。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无房屋所有权住房买卖合同(或投资代建协议书)及有关发票凭证、作为担保的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部队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需为首次交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借款人如提供两套产权房屋作抵押,则视作两笔贷款,借款人需到两套抵押房屋各自所在区域的中心办事处办理贷款。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自建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应取得自建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或提供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权房屋作抵押。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自建房屋进行评估。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建房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县级以上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占地审批书、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子女为已退休的父母申请贷款除提供以上材料外,须提供父母的退休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如子女不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须提供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代理公司代办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六)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转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中心对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及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借款人到中心招标选定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对借款人所购住房及提供的抵押物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评估报告。三个工作日后,向中心提交借款人、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评估报告、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购房合同、全额结算发票或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发票等及以上材料原件、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的借款本金,且不得超过房屋原购买价格、房屋评估价值低者的六成,不足部分由借款人自筹资金)。借款人交纳评估费、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七)组合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

1、受理:借款人申请转贷款前,应确认《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原贷款银行同意借款人办理提前全部还款,借款人填写《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中心对借款人的征信状况及贷款申请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提交借款人、抵押人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同商品房要求)、原商业借款合同、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余额明细表等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担保公司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借款人交纳担保费。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最大贷款额度与已贷额度的差额,且不得超过按照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计算出的贷款额度与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差额)。借款人交纳抵押物保险费或担保费、抵押登记费、他项权证工本费(抵押登记费和他项权证工本费由担保公司代收取)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中心收到抵押登记材料后,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借款人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八)省内异地贷款

1、受理: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授权查询征信系统,经中心审核征信无不良贷款或不良信用记录后,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购房手续(具体同上商品房或存量房所需手续)、《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需到缴存地中心如实填写并加盖缴存地中心公章或异地贷款专用章)、近两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缴存地中心出具)、《异地贷款职工收入证明》(需到工作单位如实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劳资部门章)、近期连续三个月以上收入明细等及以上材料复印件,审核后原件返还,复印件留存。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需材料,按照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必要时留存原件)。

2、审批:中心审查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材料齐全后,确定贷款额度。借款人交纳相关费用(同上商品房或存量房)后,中心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

若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中心审批贷款额度后打印《组合贷款联络单》交借款人到组合贷款银行窗口办理商业贷款。组合贷款银行审查同意贷款的,在《组合贷款联络单》上填写商业贷款额度和期限,并与借款人签订商业借款合同。借款人将《组合贷款联络单》、商业借款合同及贷款申请材料提交中心。

3、抵押登记:代理公司持相关抵押登记书面文件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抵押返回材料转中心。

4、放款:代理公司做完抵押登记,异地借款职工将印鉴完整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协议》返还中心经办办事处后,中心委托银行以转账方式将贷款资金划至房地产开发企业指定的银行账户(存量房划至借款职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第六条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办理完结后,中心保管至贷款全部还清。

第七条借款人、抵押人、抵押人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丢失的,需提供相应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身份证失效的需更换新身份证或办理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后方可办理。

夫妻一方如为军(警)官,结婚证上的军(警)官证号与申请借款时提交的军(警)官证或身份证不相符的,需提供所在部队团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号码变更证明。

借款人或抵押人之一不能到场签订借款合同而授权他人代签的,需出具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国外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不能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由公证处对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进行公证。

第八条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之日起、存量房及自建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执照)之日起、无房屋所有权房及公有住房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内向中心申请贷款。

第九条贷款额度

《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若借款人为两人,计算贷款额度时,应分别计算每个借款人的贷款额度后相加确定总贷款额度,并且贷款额度最低到仟元位,借款人享受的最高贷款额度规定执行购买房屋所在地区的贷款政策。

《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最高贷款额度是根据大连市所辖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可用量、周转速度、当地房屋价格及职工收入水平、偿还贷款能力综合确定的。

借款人双人贷款还清后,其中一人再次申请贷款时,其额度为个人所能享受的最高额度与个人前次贷款的差额,其中个人前次贷款的额度为原贷款额度的一半。

借款人离婚后,原双人贷款额度的债务与房屋归属保持一致,另一方可视为没有参与贷款,再购房可享受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两人以上(含两人)购买一套住房只能申请办理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如购房人之间不是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的,则按照借款人所占房屋价值份额计算贷款成数,并不超过本人所能贷的最高额度。

军(警)官的配偶在地方工作且符合贷款条件,可由配偶与其共同申请贷款。提供所在部队出具的军(警)官身份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及公积金缴交证明。

第十条贷款期限

《办法》第十三条所称贷款期限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所辖区(市)县住房公积金及其他房改资金的周转使用情况、职工偿还贷款周期及房屋折旧等因素综合确定的。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必须是整数年。若借款人为两人,以借款人一的最长可贷款期限作为贷款期限。

法定退休年龄指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5周岁,如果借款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延长法定退休年龄的,借款期限可相应延长,但应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

存量房贷款期限加上房龄不得超过40年。

第十一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跨年度计息期按实际天数分段计息。

逾期贷款在原借款合同利率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借款人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利率按原借款合同利率执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不再调整。

第十二条《办法》第十六条中的等额本息与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在提前部分还款时可以转换,并且一笔贷款的还款方式转换只能办理一次。

第十三条贷款偿还一年后方可办理提前还款。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规定数额是指人民币伍仟元,还款额应以仟元为单位。提前部分还款的,可缩短借款期限,具体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2009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贷款,合同约定还款日为每月(按季还款的为每季末月)20日;2009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贷款,《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约定还款日为贷款放款日每月对应日,当月无对应日的,该期还款日为当月末日。若超过合同约定时间还款,中心将按欠还贷款本息额及欠还期限加收罚息。

第十五条欠款超过借款合同约定时间的,中心有权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扣划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欠款。

第十六条贷款的偿还顺序为:

(1)罚息;

(2)利息;

(3)本金。

第十七条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中心自第一个约定还款日起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其配偶也可以委托中心按月扣划其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转账偿还贷款。划款顺序为:(1)借款人住房公积金;(2)配偶住房公积金;(3)借款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第十八条购买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借款人应以购、建房屋作抵押;购买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应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借款人以上述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九条借款人以所购买的存量房作抵押的,该存量房应不在动迁公告范围内。因城市建设需要,已抵押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当及时通知中心,并以拆迁补偿款提前偿还剩余贷款;拆迁补偿款不足以偿还剩余贷款的,借款人须重新提供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提前全部偿还剩余贷款。

第二十条为保证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借款人对抵押房屋进行评估,应到中心招标选定的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办理,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借款人应为抵押房屋办理贷款综合保险(担保)。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担保),应到中心招标选定的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保险(担保)公司办理,保险(担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提前全部偿还贷款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按实际贷款期间(按整月数)计算实收保险费或担保费,并从办理贷款时收取的保险费或担保费中抵减,余额部分返还借款人。若借款人不办理剩余保险费退还手续,保险公司继续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十三条借款合同变更包括借款人变更、抵押人变更、抵押物变更、借款期限变更等。

(一)借款人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人。

因离婚变更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离婚证、经公证的财产分割协议或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因死亡变更借款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医学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经公证的房屋继承证明、变更后的借款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申请贷款的办事处提出申请,由办事处对变更后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价,经审查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原借款合同自动终止。

抵押人与借款人是同一人的,抵押人随借款人变更而相应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二)抵押人变更。贷款期间,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致使抵押房屋权属发生变动的,可以变更抵押人。

因抵押人出现离婚、死亡等情形变更抵押人的,需提供的材料与变更借款人相同。

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向原申请贷款的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代理公司到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人变更手续。中心收到代理公司转来的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变更抵押人的手续后,在微机系统中进行抵押人变更操作。

借款人与抵押人是同一人的,借款人随抵押人变更相应变更,需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与本条(一)相同。

(三)抵押物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出现调整所购住房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抵押物等情形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抵押物。但新变更抵押物的价值不得低于原抵押物价值。

因借款人所购住房调整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退房的证明、房地产交易登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契税、维修基金等相关税费缴交证明。

因其他原因变更抵押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抵押物评估报告、抵押人身份证件、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

办理程序与本条(二)相同。

(四)借款期限变更。贷款期间,借款人申请缩短或延长借款期限的,经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变更借款期限。

申请缩短借款期限的,借款人应提前部分还款。

申请延长借款期限的(即贷款展期),需提供《变更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申请表》、失业证、街道出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延长后的借款期限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三条及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借款人还应征得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的书面同意,并补交保险费或担保费等相关费用。

本条(一)至(三)及(四)展期需按房屋交易登记管理部门要求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办法》第三十四条是根据《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6月28日颁布)有关规定,除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外,对逾期或挪用部分的贷款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收罚息。

第二十五条夫妻一方已以自己名义申请了贷款,不影响另一方以自己名义申请贷款;若夫妻双方已共同申请贷款,则不得违反《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

第二十六条借款合同需经借款人、抵押人签字、按留手印。手印原则要求食指手印、印迹清晰。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为外地户口或农户的,须提供具有大连市非农户口的联系人,联系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并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写明工作单位、固定电话及移动电话,前台柜员须核实联系人信息真实性。

第二十八条附则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中心以住房公积金等房改资金向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在职职工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专项贷款。借款人须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资产作为抵押物或质物,并由与中心签订合作协议的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为贷款提供保险或保证。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中心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要求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再由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向借款人追偿。同时,中心协助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依法处置抵押物或质物,或直接将抵押权或质权转移给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

借款人是指符合《办法》规定的贷款条件的职工,同一笔贷款的借款人不得超过两人;两个借款人的,借款人之间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借款人与购房人不是同一人的,应为配偶或两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

组合贷款是指具备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住房时,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能满足购房需要,在偿还能力允许的情况下,以总贷款额度不超过上述规定贷款比例为前提,向与中心有合作协议的商业银行申请部分商业贷款的贷款方式。

房龄是指房屋竣工日至申请贷款日的时间。

第二十九条本实施细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月31日。《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大房金发[2007]35号)即行废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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