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原则:在查清的基础上,依法处理劳动争议原则;当事人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着重调解劳动争议原则;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的原则。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机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1、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谁主张谁举证; 2、主张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何时入职,何时离职,由用人单位举证; 4、劳动者是否在上班,由用人单位举证; 5、是否发放工资及发放金额,由
1年以后过仲裁期。《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地域管辖的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其中劳动合同履行地拥有优先管辖权,也就是两个仲裁机构都有人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诉讼流程: 1、申请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受理并进行审理作出仲裁裁决; 3、对仲裁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 4、法院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 5、审理完毕作出判决。
法律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如下: 1、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 2、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案件有: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发
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裁终裁局的情形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仲裁委员会可以授权其办事机构负责立案审批工作。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即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及时报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审批。仲裁委员会或其办事机构负责人对《立案审批表》应自填表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自诉刑事案件可以撤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人撤回自诉的,人民法院不再追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事案件的自诉可以撤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撤回自诉的,视为案件从未受理过,被告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