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4
1.用人单位招聘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可以列新的用人单位为第三人。 2.原用人单位以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新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列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
劳动争议诉讼的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平等诉讼的原则;公平原则;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调解原则;由法院独立审判的原则;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等。
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条件:原告必须是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被告。必须有具体的主张和事实依据。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仲裁。诉讼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否则无效。一般人民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后,就会对该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必须经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仲裁。 5、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
(1)起诉人必须是劳动争议的一方当事人;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经劳动仲裁在有效时限内提出诉讼。
仅涉及拖欠劳动报酬的纠纷,已不再是劳动争议,而属于债权纠纷的范畴,诉讼时效是三年。 该规定仅适用于劳动者持有工资欠条或者用人单位承认欠薪事实的情形,否则劳动者在起诉前仍需要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劳动仲裁,当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诉后,法院是否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要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只有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才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到审理法院审判程序的劳动案件,一般都是争议比较大的案件,所以,一
部分劳动争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对于权利义务明确、事实清楚的简单争议案件或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其他争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并可在庭审程序、案件调查、仲裁文书送达、裁决方式等方面进行简便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仲裁: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包括争议金额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争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