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4
1、争议处理方式选择权。即劳动者在行使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时,依法享有的对争议处理途径和方式的选择权。 2、请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依法受理争议的权利。要求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争议,是劳动者该项权利的实质和核心,立法授予劳动者这一权利的目的就在于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
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能向劳动机构投诉的争议有: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
劳动争议有这些处理机构: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3、人民法院。一般是先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有下列解决方式: 1.和解。指争议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通过协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让步或让一方让步,从而求得矛盾的解决。 2.调解。是由第三者居间调和,通过疏导说服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办法。 3.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
发生劳动争议后包括以下解决途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依法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履行劳动合同等事项而发生的纠纷。
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一般有以下这些: 1、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 2、因劳动合同的履行,终止等发生的争议; 3、解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4、劳动者的权益没有得到保障引起的争议; 5、工资问题。
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如下: 1、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工资劳动争议,劳动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2、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无法提供的,视为劳动者所主张的事实成立。
发生劳动关系争议处理方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程序如下: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先积极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向人民
解决劳动争议的原则有: (一)调解原则。 (二)及时处理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在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及时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及时申请调解或仲裁,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