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工伤职工在下列情形下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绝治疗的。如果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则享受伤残待遇。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
工伤人员都能享受下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工伤医疗费和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费用。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有关费用由单位按规定来承担。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
临时工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临时工不是法律上的概念。 就用工方式来说,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用人单位招用的合法的劳动者均称为合同制职工,合同制职工都享有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对于工伤来说,只要是和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哪怕没有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内容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赔偿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治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一至十级工伤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
工伤人员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性治疗费用、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伤残待遇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存在这些情形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比如伤情已经恢复好了;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接受治疗的。
工伤认定的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调查核实、鉴定等,有严格的时限。职工因为工作负伤,经治疗致残,影响其劳动能力的,需要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职工享受残疾待遇的重要前提。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有三个条件:一是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
工伤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以下工伤方面的待遇: 1、旧伤复发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一至四级伤残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劳动能力鉴定存在生活自理障碍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护理费; 4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包括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和拒绝治疗的。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
工伤享有下列待遇: 1、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停工留薪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3、生活不能自理的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4、构成伤残享有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复发,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工资福利待遇;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单位负责护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