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纠纷。发生工伤纠纷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根据现行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申请劳动仲裁时,一般由用人单位所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确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一种制度。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仲裁时效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止的,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等原因仲裁时效中断的,从中断时起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更加合理,当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时,由前者管辖。此外根据劳动法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方便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指确定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权限和范围,即各级或同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在职权范围上的具体分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受理和处理的权限,就是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管辖
发生劳动争议的,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
劳动仲裁管辖的形式有: 1.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2.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 3.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